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隐名股东如要获得公司股东身份并享有公司股东权利,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已与公司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
2、且有证据证明已向公司实际出资;
3、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显名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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