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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是侦查终结的一种处理方式,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全面侦查,根据已经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撤案依不同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即绝对撤案、微罪撤案和疑案撤案。其中轻微撤案最能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所探讨的轻微刑案特指行为人的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予以较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撤案制度的适用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撤案已成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普遍适用的一种结案方式,而且其运用在有些地方已经超出不起诉的数量。但是,轻微刑案适用撤案在实践中与疑案撤案相比,还是受到很大限制。由于我国对犯罪长期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有罪必罚”、“从重处罚”的思维定势,短时间内很难转变。我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仅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但缺乏完善的配套法规、措施予以规范指引,实践中很难操作。从发展趋势来看,党的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探讨撤案制度在轻微刑案中的适用,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撤案制度在轻微刑案中的适用条件

实践中,对于轻微刑案,公安机关较少采用撤案措施,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撤案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依笔者之见,要作出撤案决定的,必须在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具备相应条件。

1.案件必须是轻微刑案。笔者认为以下轻微刑案可以适用撤案制度。一是涉及家庭关系的轻微刑事案件;二是部分后果轻微的过失性犯罪;三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四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五是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积极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是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必须是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聋哑人犯罪的,也可以酌情考虑撤案,当然前提必须是其所犯罪行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3.有被害人的案件,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是作出撤案决定的前置性程序,原因在于:(1)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通常可以自行提起诉讼。若双方早已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使犯罪嫌疑人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再度干扰;(2)轻微刑案犯罪嫌疑人在与被害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促使其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3)为了真正体现其和解的诚意,轻微刑案犯罪嫌疑人一般须通过赔礼道歉、赔偿、生活帮助等措施,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

三、撤案的监督机制

如何保证撤案决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何防止撤案裁量权的滥用?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给出答案。即由具有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进行监督。但是,鉴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设计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监督机制,具体表现在:

1.监督时间的事先性。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是不需要征得检察机关的批准或者同意的,因此,所谓的撤案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前应事先报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2.监督程序的规范性。程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在规范程序的指引下,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有效。笔者认为,撤案的监督程序应依托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大致程序设想如下:首先,由检察机关具体承办人对公安机关告知的撤案情形和理由进行审查,若同意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则由经办人自行回复公安机关;若不同意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则将案件交由处(科)室讨论,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将讨论决定回复公安机关;若讨论决定为不同意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且公安机关对此不服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不服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复议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复核。

四、撤案后的非刑罚处理方式

一直以来,我们都强调对轻微刑案罪犯慎用监禁刑,而应该更多地采用非刑罚化处理方式。那么,公安机关决定作撤案处理的案件,后续工作该如何进行?

在考察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笔者以为,我国可以采用警戒方式处理这类案件,既给予这些轻微刑案犯罪人一个更新的计划,防止初犯者再次堕入犯罪的循环,又能使这些犯罪人不留案底。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警方应要求轻微刑案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完成一份问卷,内容主要是关于该名犯罪人的个人、教育、工作及家庭资料。这些资料对于警戒后的跟进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警方应询问轻微刑案犯罪人,看其是否愿意接受警戒。若其同意,则警方应确定进行警戒的时间。

第三,轻微刑案犯罪人的近亲属有权获知警戒的时间和地点,且有权出席。

第四,在面见轻微刑案犯罪人的时候,警官应以成熟、有建设性和顾及轻微刑案犯罪人利益的态度去警戒及劝告该名犯罪人,并尽力协助他了解自己的错处,但警告不应令他对权力产生反感。此外,警告应该让罪犯知道,若他再次犯罪,他的警戒记录会被提交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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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