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 杨泽坤)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7月26日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等问题,《意见》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此外,在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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