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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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在争议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司法鉴定常被作为替代解决办法。

但是,并非所有情形均可进行鉴定。如当事人无法提供已完工程量材料,则可能导致无法鉴定。

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如何认定工程量?

一、分配举证责任

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解决争议工程量无法鉴定的问题。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主张一方有证据证明鉴定所需材料由对方当事人掌握,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的,对方当事人将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举证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争议工程量无法鉴定的情形下,如原告无法证实主张的工程量属实,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通过现有证据加以认定

在争议工程量无法鉴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现有证据加以认定。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三、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造价

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还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多份类似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并参照这些证据、证明文件的关联程度确定工程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甘肃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某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22号中即采用了此种观点。

四、依施工图纸的鉴定结果予以裁判

对实际施工量存有争议而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依施工图纸的鉴定结果予以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博爱县供电公司与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

图纸等资料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图纸上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属于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鉴定造价中包含了该39项,施工成果客观存在,以上足以认定该39项属于水木清华公司的施工范围。

五、依据其他可以确认工程量的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合同发生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补充协议、备忘录、函件以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微信聊天记录、工程影像资料等证据,都可以作为确定工程量实际发生额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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