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明康、张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华达协助将位于北京市W 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明康、张霞名下。

李明康、张霞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李明康、张霞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 李明康、张霞认为一审法院在李华达明确承认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后,还要求他们继续证明存在口头约定,不符合举证的基本规定,且证明存在口头约定存在困难。

2. 一审庭审中,李华达与齐慧洁自认的许多事实反驳了齐慧洁认为是李明康、张霞给其小家庭购买房屋的主张,可佐证借名买房的合理性。

3. 张霞、李明康二审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及证人作证申请,用于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

4. 北京市海淀区 W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李明康、张霞唯一住房,李明康、张霞的拆迁款及卖房款都给了李华达及齐慧洁。现李华达和齐慧洁闹矛盾,影响李明康、张霞生活及看病。

(三)被告辩称

李华达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齐慧洁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她认为不存在口头协议,李明康、张霞起诉是为了转移财产。

(四)法院查明

李华达系李明康、张霞之子,齐慧洁系李华达的配偶,齐慧洁另案起诉李华达离婚纠纷,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2007 年 4 月,北京 Y 公司(拆迁人,甲方)与李明康(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甲方拆迁乙方房屋,乙方现有在册人口 6 人,分别是李明康、张霞、齐慧洁、李华浩、李华佳、李华达。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 4200164 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 271836 元,拆迁款、补助费共计 4472000 元。

后李华达(买受人)与陈莉(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华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340000 元。2007 年 7 月 10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李华达名下。双方均认可房款、税费、过户费、中介费等均由张霞自拆迁款中支付。

李明康、张霞称因为避免将来征收遗产税,购房时以李华达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房款均由其二人支付,双方与李华达曾就借名买房达成口头约定,齐慧洁对此不认可,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李明康、张霞并未就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提交相关证据。

(五)法院认为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明康、张霞主张其与李华达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其应当就借名买房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李明康、张霞并未就其与李华达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提供相关证据,仅通过房屋出资及居住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故李明康、张霞主张与李华达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李华达配合变更房产登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

驳回李明康、张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借名买房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李明康和张霞主张与李华达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但却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约定的存在。尽管他们提出了各种理由,如避免遗产税、房屋出资及居住情况等,但这些都不足以替代直接证明借名买房约定的证据。

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借名买房关系并非一种法定的物权关系,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权关系。因此,要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需要有明确的证据,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资金流向等。在本案中,李明康和张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

这提醒我们,在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是亲属之间,也不能忽视书面证据的重要性。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将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很可能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亲属关系在房产纠纷中的复杂性

本案中,李华达与李明康、张霞系父母子女关系,这种亲属关系使得案件更加复杂。一方面,亲属之间在经济往来上可能不像陌生人之间那样明确和规范,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另一方面,当家庭关系出现矛盾时,房产等重大财产问题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

在本案中,李明康和张霞将钱款给予李华达用于购房,究竟是借名买房还是对子女小家庭的赠与,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李华达的自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父母的主张,但这并不足以改变证据不足的事实。

这也警示我们,在亲属之间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时,应当更加谨慎,明确交易的性质和目的,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不能因为亲情而忽视法律风险,否则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和财产损失。

(三)法律规定与举证责任的严格执行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判断案件事实。在本案中,李明康和张霞未能履行举证证明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总之,通过办理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我们深刻认识到证据在房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以及亲属关系在房产纠纷中的复杂性。在今后的法律服务中,我们将更加注重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预防和解决房产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