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7月23日,有网民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想知道这是哪个小区?外卖小哥进小区送外卖被锁脚吗?”

24日,记者了解到,事发地为湖北武汉光谷汇景小区,事发时间是7月23日。一位当地的外卖小哥告诉记者,他在骑手群里看到了那段视频,显示一名穿着外卖骑手服装的男子的左脚脚踝被一个有长柄的工具夹住,而这个工具握在一名穿着疑似保安制服的男子手中。

那名疑似保安的男子称“他闯岗啊”。视频拍摄者回应,“他闯岗你也不能这样对待人”,并让那名被夹住的外卖小哥报警。

“有点不尊重人了。”这位外卖小哥表示。

记者查询发现,武汉光谷汇景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发布了此事的情况说明:小区出入口实行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需要办理登记方可进入小区。

针对网上说的事情,起因为外卖小哥进入小区时不配合进行登记,经过安全员劝阻后依然选择闯岗进入小区,安全员为了避免与外卖小哥发生冲突,使用了安全工具来制止外卖员进入,希望外卖小哥登记后进入小区。目前外卖小哥及安全员已达成和解,对于双方存在问题都彼此表达了歉意。

那么这起新闻里,保安的行为是否妥当?

「法律评析」

都已经4202年了,居然还有索脚示众的封建社会强制措施,让人开眼。

保安有权吗?当然不可以,倘若情节严重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有网友会觉得纳闷,只锁脚又没关小黑屋,能成立非法拘禁?

确实可以的。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该《规定》的主要规制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可以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案件是否立案的参考标准。

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恶劣手段就可以立案追诉,并没有要求必须关小黑屋。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判断是否立案,仍需要参考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持续时间,是否有被殴打、虐待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故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另外,保安的行为更有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因为锁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强制性,游街示众则具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倘若保安将外卖小哥锁脚之后发布网络视频曝光,那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会提高。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这种粗暴对待他人的方法是错误的。

对于外卖小哥的行为,笔者认为也欠妥当,并没有考虑到小区本身的管理秩序,冲击了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确实需要一定的规制。

建议在送外卖时发生特殊情况要及时跟消费者或平台沟通。

出于工作的特殊性,笔者经常点外卖,大多情况下小哥都会电话沟通。

有一次有位小哥没有穿工服,打电话问我要邀请码直接送上楼,令我甚是意外。鉴于他出色的服务意识,我额外给了小费,事后还加上了他的微信。但也有不少小哥电话都没有直接扔送餐柜,很不礼貌。

物业保安与外卖小哥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笔者认为主要还是物业公司方面与经营外卖柜的平台和公司没有达成一致造成的结果。

双方都想以此方式赚钱,但没有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

对于物业而言在考虑赚钱方面容易罔顾小区居民或办公楼客户的利益,即给于的服务体验不好,从而导致谈判破裂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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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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