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21字,阅读完毕约需7分钟

一、热爱参加学术活动的公务员‍‍‍‍‍‍‍‍‍‍‍‍‍‍

有这样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案件。

辽宁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的一名公务员,名叫魏新河。

这位同志从2022年起,在正常上班之外,杜撰了很多稀奇古怪的身份,参加各种学术会议。

杜撰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辽宁省乡村振兴专委会副主任”、”辽宁生态文化旅游管理中心主任”等。

笔者还意外地发现,2022年12月8日,由常州工学院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常州分院共同主办的“2022年大运河工业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学术研讨会”召开,魏新河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的身份也做了发言,一本正经地分析了水浒文化与大运河文化的内在关系。

真是可惜啊,没有能在家乡的学术论坛上见到此君的真身。

要问这位魏教授的真身,网上有好事之徒找出了他的照片。

右边这位眉头紧蹙,看起很严肃的先生就是。

2024年5月,“魏教授”以“辽宁理工大学红色教育发展中心”的名义报名参加浙江大学一个跨学科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

“魏教授”东拼西凑的论文被组委会发现抄袭后被拒稿,此后又以“辽宁理工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的身份参加旁听。

6月24日,“魏教授”发布朋友圈,称“浙江大学邀请去杭州参加大会”,组委会联系他删除朋友圈,“魏教授”不肯删除,甚至还辱骂组委会成员。

浙江大学组委会愤而报警。

警方目前对“魏教授”以“招摇撞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也发布通报认领了这个奇葩员工。

二、是否涉嫌招摇撞骗罪

虽然“魏教授”目前已经涉嫌“招摇撞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其行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其实还是有些争议的。

我们来看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的两大核心,一是不骗钱,如果骗钱那就是”诈骗罪“了,骗名、骗色、骗感情、骗荣誉、骗社会地位等等;二是必须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冒充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种是虚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一般来说,虚构的机构只要在一般人看来容易被误认为是国家机关即可。

具体到”魏教授“,他冒充最多的是根本就不存在的”辽宁理工大学“的教授,大学教授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至于”辽宁生态文化旅游管理中心“、”辽宁省乡村振兴专委会“、”辽宁辽锦生态旅游中心“,其实看起来也不会让人认为是国家机关,更像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官办民间组织,所以认定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并不十分妥当。

据说,”魏教授“还冒充过锦州市林草局的生态旅游办公室主任、锦州市林草局主任等,但这里又有另外一个问题,”魏教授“本身就是锦州市林草局的一名科长,他就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他将自己虚构成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单位里另一个并不存在的部门主任的行为,还算不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从字面解释看的话,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冒充了本单位的领导,也不能算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但是如果从立法本意来看的话,即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冒充本单位领导,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冒充和自己真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的职务,就能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招摇撞骗罪”。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魏教授“最有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的理由可能还是冒充了本单位领导。

三、结语

只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本单位领导,笔者认为也能构成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