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8日)上午,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指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五期“刑事知行研讨·控辩审学四方谈”活动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
本次活动以“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为主题,汇聚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重庆高院、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检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一分院)及辖区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律师协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四川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专家、学者。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结合7个典型案例展开充分讨论。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王军强,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林维,重庆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谢宝红,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宇展,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授陈玉刚分别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王军强对本次研讨会给予高度认可,并指出,本次研讨会的核心在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指引下,统一思想认识,依法打击税收犯罪。他希望,各级法院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聚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适用难题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和“轻罪重罚纠偏”,全面查明主客观事实,避免机械司法。各方应以此次研讨为契机,推动实务界与理论界常态化交流,着眼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长远需求,切实精准打击税收犯罪,服务高质量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林维对与会领导、学者及实务界同仁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控辩审学四方谈”旨在围绕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题,搭建理论与实务相互贯通、多方联动的交流平台,在促进学术研究和实践研讨上取得了良好效果。当前涉税刑事案件办理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与难点,本次研讨是摆脱适法困境的重要支撑。他希望,与会代表既紧扣实务需求,又依托理论积淀,在经验分享与思维碰撞中,进一步深化东西部实务界与学术界的联动友谊,共同为刑事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重庆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谢宝红对与会各方表示诚挚欢迎,他指出,当前涉税犯罪呈现新业态、新特点,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职业化、链条化、隐蔽化特征突出。他希望,与会各方依托“控辩审学四方谈”平台,打通理论实务壁垒、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凝聚司法实务合力,为解决涉税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税款损失计算、共犯责任划分等难点提供实务与学理支撑。同时,持续深化四方沟通与协作,提升涉税案件审判质效,助力完善税收监管体系,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法治环境。
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宇展对本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并就进一步做好涉税刑事审判和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持续推进适法统一,精准惩治涉税犯罪。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是更新裁判理念方法,适配经济发展新要求。审慎处理税收洼地、平台经济、跨境交易等新型突出涉税犯罪问题。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提升税收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以数治税”,强化行刑衔接,将打击犯罪、追缴税款与修复社会秩序一体推进,切实提升治理效能。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授陈玉刚对与会嘉宾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本期研讨的特点在于“立足实践、服务一线”,聚焦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针对案件定性、行刑衔接等疑难进行深度对谈。他希望,各方充分交流、碰撞思想,为厘清涉税案件办理尺度、维护财税法治秩序贡献智慧。本次活动跨越“长江头尾”,期待以此为契机,深化两地协同,共育高层次法治人才,助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主持。对此,他提出三点期待:一是凝聚更高水平的法治共识,形成破解疑难问题的“四方方案”;二是产出更具分量的研讨成果,助力裁判规则完善;三是打造更高质量的跨区域协作和院校合作的典范,让红岩精神与海派文化交融生辉,共谱刑事法治新篇。
该议题由上海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肖晚祥主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大队长高源,重庆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刘研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侃,重庆一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欧明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娟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蓝学友围绕“利用富余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性质界分”“在难以查实受票方是否实际抵扣税款或具体用途时,应如何定性”等问题展开研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开骏发表与谈意见。
该议题由重庆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远平主持,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蒋正洪,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凌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黄燕,上海一中院刑庭三级高级法官秦现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骆多围绕“利用税收洼地财政补助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财政补助政策是否影响虚开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认定”“在未造成税收返还地实际税款损失时能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等问题展开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发表与谈意见。
该议题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梅传强主持,重庆市检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蔡明洋,上海市检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王英杰,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子鹏,重庆高院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徐文转,上海高院刑庭副庭长胡亚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简爱围绕“以逃税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逃税,案发前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能否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手段行为是否应以虚开发票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刑事评价”等问题展开研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发表与谈意见。
提问交流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主持,多位与会学者、一线司法人员及律师,就如何实现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罪刑均衡、如何确定“税收洼地”情形下的犯罪数额以及如何明确发还与没收规则等展开交流探讨,现场气氛热烈。
研讨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姚龙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祥青进行总结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万怀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姚龙兵表示,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应做到:一是坚持刑事评价立场与刑法基本原则。避免套用税收监管的行政逻辑,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主客观相统一,确保原则引领方向、规则不偏离初衷。二是坚持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为裁判基础。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应立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补缴税款的时间节点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完整评价。三是坚持逃税手段与目的行为规制的系统思维。目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于对手段行为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长期虚开发票、造成税款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可例外。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对最新司法解释高度认可,同时提出三个理论问题:一是重罪不成立,轻罪非当然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因补缴税款而不构成逃税罪时,不能当然得出虚开发票罪成立的结论,应预留一定的出罪空间。二是双重目的交织,禁止重复评价。虚开行为骗取税款超出进项税额时,可能同时涉及数罪,应当在一个行为中协调“骗税目的”与“逃税目的”的评价。三是链条责任切割,厘清共犯边界。受票方因补缴税款不构成犯罪时,开票方作为源头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涉及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理论分歧。
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祥青充分肯定“控辩审学四方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提升司法裁判水平方面的作用与价值,并表示:一是立足正当性基础,做到罚当其罪。涉税犯罪处罚的核心在于保障国家财政税收及发票管理秩序,必须紧扣危害行为与危害程度,清晰区分核心语义与边缘行为,对于边缘行为需审慎把握入罪边界,确保处罚有据。二是注重协调性要求,防止评价断裂。一方面要实现不同税收犯罪之间的轻重平衡,确保罪名间的处罚梯度协调合理;另一方面要保证开票与受票链条前后环节评价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两头翘”或评价逻辑断裂的矛盾局面。三是坚持规范与实操并重,明确事实基础。法律适用不能脱离侦查取证的可能性和实际条件而空谈理论,应当结合侦查行为的查证实际,采取有对应性的裁判规则。同时要关注构成要件的确定性,为侦查机关提供明确的侦查方向。
文:周慧琦
图: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西南政法大学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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