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皮从天而降,砸坏楼下的车,责任谁来担?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2月的一天,姜女士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某大厦楼下车位,第二天一早,姜女士惊讶地发现爱车前面的挡风玻璃被砸烂,根据现场情况,姜女士认为是楼上外墙水泥脱落导致,在与大厦所在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姜女士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民警到现场处理后认定事故确系大厦外墙水泥脱落导致。
姜女士的车辆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且车损不计免赔)在内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根据姜女士的申请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并因此产生施救费、车辆维修费等合计5500元。理赔后,姜女士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将大厦所在的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认为,其虽然收取物业管理费,但仅负责卫生打扫和清运垃圾,对公共区域不具有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系大厦的物业管理人,其抗辩称虽然收取物业管理费,但仅负责卫生打扫和清运垃圾,对公共区域不具有管理义务,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抗辩,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外墙物掉落导致车辆受损没有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姜女士车辆的保险人,向姜女士赔付了保险金5500元,姜女士出具了保险权益转让书,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在5500元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姜女士的代位权人,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500元。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已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办案法官表示,物业的服务管理看似是每个小区的“小事”,却是关系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近年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律规定看,该类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促使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更加积极地履行他们的管理和维护职责,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各类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通知小区全体业主,在相关区域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拉设警戒线、及时维修加固等措施,同时要及时向业委会、物管会、所属社区等进行报告,并申请启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以防发生损害事件。
通讯员 王馨颖 徐艳秋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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