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如何量刑?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8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75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满40万元不满5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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