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公司真不要脸!陕西西安,13岁男孩被母亲送到歌舞剧院,学习中国舞蹈,剧院为他支付3.5万学费,送至艺术学校委培,不料学习期间,男孩被老师用教棍体罚至轻伤二级,后男孩申请退学,剧院却要求男孩母亲返还3.5万元学费,法院最终这么判。

(案例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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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楠是回族人,从小能歌善舞,父母对他要求甚严,还专门花钱为他报舞蹈兴趣班,13岁那年,母亲将他送到歌舞剧院公司培养,主要学习中国舞蹈及汉唐风格舞蹈。

歌舞剧院主要是进行定向委培,且培养人员的聘用期限不得少于8年,委培期间,学生关系隶属于学校,由学校安排学习和管理,但在学校学习期间的教学、管理费由剧院承担。

歌舞剧院(甲方)与马楠(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系国有专业演出法人机构,甲方以考核方式选拔乙方到艺术职业学院进行定向培养。马楠母亲李伟在监护人处签名。

后歌舞剧院公司(甲方)与艺术职业学院(乙方)签订《定向委赔协议书》,约定:每位学员每年学费7000元,住宿费800元及杂费按乙方其他学生标准执行,由学员自理。

协议签订后,歌舞剧院向艺术职业学院支付了马楠的学费共计35000元,马楠作为委培生,根据协议约定进入艺术职业学院进行学习。

期间,歌舞剧院公司向马楠所在班级,派遣单位员工吴某,负责学员的生活学习辅导,吴某在对委培生管理期间,用教棍抽打马楠,致马楠轻伤二级。

一开始,马楠未选择报案,3年后的9月15日,马楠报案后,吴某被刑事拘留,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

事发当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对马楠进行体罚,致其左臂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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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楠当庭出示的心理科门诊医疗费票据,合计金额3790元,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其请求的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楠的诉讼请求。

刑事判决生效后,马楠于西安市第一医院心理门诊就诊,西安市第一医院开具的结果报告显示,确诊轻度焦虑以及中度抑郁等。

后马楠的母亲向歌舞剧院提出《受伤学生和家长的诉求》,要求:1.解除委托协议;2.贵院须同意马楠毕业时可以自主选择就业或继续深造;3.贵院须对指派的管理老师吴某给马楠造成的伤害后果有明确态度,并给予一定赔偿。

歌舞剧院回复称:同意解除《委托协议》,协议解除后马楠自行负责上学问题,毕业后的决定都系马楠本人的人身权利,剧院不予干涉,对于吴某与马楠之间的伤害及赔偿问题,为吴某个人行为导致。

同日,歌舞剧院公司向马楠发出《关于同意解除马楠委托协议的告知书》,载明:与马楠签订的协议书自解除后,马楠同学自行负责就学事宜,与本院无关。

不仅如此,歌舞剧院公司还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马楠退还教学管理费35000元,判令马楠支付违约金2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5年前,歌舞剧院公司与马楠签订《协议书》,且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已经实际履行,但近期马楠和其家长向歌舞剧院公司提出要求“必须解除委托协议”。

歌舞剧院公司根据马楠和家长的要求同意解除,根据《协议书》约定,马楠中途要求解除协议并自主择业构成根本违约,应全额退还公司支付的教学费、管理费,并承担违约金。

马楠辩称:马楠要求解除委托协议的原因,是歌舞剧院公司不按约定由学校对学员进行管理,而是在委培期间指派单位员工对学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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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管理时,用教棍抽打马楠,致被告轻伤二级,马楠在委培期间身心受到摧残后,已经无法在该环境下继续学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歌舞剧院公司与马楠之间的《委托协议》,是在马楠的监护人李伟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合同签订后,马楠按约参加了委培,马楠作为未成年人,在委培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歌舞剧院应对马楠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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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定向委托协议》中约定:马楠关系隶属于学校,由学校安排学习和管理,定向委培期间,马楠在学校学习期间的教学、管理费由歌舞剧院公司承担。

歌舞剧院公司与艺术职业学院签订的《定向委托协议书》约定:学员在委培期间的关系隶属于艺术职业学院,由艺术职业学院安排学习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校方责任。

但在对马楠的委培过程中,歌舞剧院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向定向委培生的班级派遣单位员工吴某进行管理,吴某在管理期间故意伤害马楠且构成犯罪,导致马楠不能按照约定继续接受委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之后,双方协商后解除了《定向委托协议》,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歌舞剧院公司,故原告主张35000元学费及主张马楠承担违约金2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歌舞剧院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歌舞剧院公司承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