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有理变无理!广东中山,男子将车停在食杂店门口,老板多次打电话要求其挪车,但男子态度嚣张,以老板占道经营为由拒不挪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动手,老板被男子推搡几下后,老板弟弟用木凳敲打男子头部,后双方各有受伤,男子却起诉老板索赔4.7万元,老板不服称主要过错在男子,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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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毅是一家食杂店老板,平时生意较好,有时会将桌椅摆到路面上经营,5月28日,谢坚将一辆小轿车横放在周毅设置的河边停车位上,占用周毅数个停车位。

周毅的弟弟周家见状,告知谢坚规范停车,5月29日20时许,谢坚又将一辆小轿车停放在周毅经营的周毅食店门前,影响食店经营和周边居民通行。

当天晚上22:01,周家拨打谢坚电话,告知其移走车辆,谢坚接听电话后拒绝移车,该车辆一直停放到5月30日早上11时许。

谢坚在5月30日早上移走车辆后,于当晚继续将车辆倾斜停放在周毅食店门前,周家于5月30日晚上22:51拨打谢坚电话,谢坚未接听。

周毅随即拨打交警电话反映问题,后谢坚突然出现,周毅语气不善质问谢坚,谢坚回复“就停放在你门店”,双方随即发生打架。

谢坚在打架时推周毅身体一下,并用脚踢周毅大腿一下,二人打架时,周毅的弟弟周家持木凳对谢坚进行殴打,过程中谢坚、周毅身体均受伤。

谢坚报警后,涉案各方被带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警方对周毅、周家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对谢坚处罚款500元。

谢坚受伤后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4469元,医院诊断为右顶部挫裂伤,出院医嘱为全休一周,定期换药,出院后1-2天回院拆线,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周毅被医院诊断为多处挫伤,左腕骨折,共支出医疗费2505元,但谢坚称没有碰周毅受伤的手,周毅的手是之前受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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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谢坚的父亲向中山12345热线投诉周毅食店占道经营,执法人员于6月9日检查发现,该店确实存在店外占道摆放桌椅现象,责令其立即改正,今后不能再占道经营。

后谢坚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4469元、疤痕修复费2000元、误工费35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47241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5月30日晚上22时许,周毅因当天早上停车问题与谢坚发生争吵,随后周家持四角木凳对谢坚进行殴打,与此同时周毅也加入一起殴打,导致谢坚头部受伤。

谢坚报警后被送往医院,周毅、周家当场被警方抓获,后均受到行政处罚,周毅、周家用凳子将谢坚打伤,损害谢坚的身体健康,也给谢坚造成巨大精神损失,故提起诉讼。

周毅、周家辩称: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坚因停车问题与周毅发生争吵,继而双方打架,谢坚与周毅、周家实际上是互殴,双方均有过错,谢坚已受治安处罚,同属违法行为人。

2.谢坚多次故意乱停车辆,周毅亦多次联系其移走车辆,谢坚拒绝配合并将车辆停放在周毅店铺门前过夜,次日谢坚移走车辆,后又变本加厉继续用车辆堵塞路口。

谢坚的行为影响周毅的食店经营,并阻碍附近居民的正常通行,谢坚才是纠纷的最大过错方,本案认定赔偿金额应考虑谢坚的过错程度。

3.关于后续伤口疤痕修复费,根据谢坚提交的医嘱,并未说明谢坚出院后需要修复疤痕,因此该笔费用不会产生,且谢坚受伤部位不在面部等影响仪容的地方,疤痕修复没有必要。

关于误工费,谢坚的微信收入中有多少属于个人收入,多少属于2家汽车维修中心的营业收入,谢坚应充分举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斗殴行为未致使谢坚伤残、死亡,也未致其毁容,谢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此外,周毅还表示,斗殴过程中,周毅因谢坚的殴打行为,导致多处挫伤及左腕骨折,故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谢坚向周毅支付医药费2505元,误工费110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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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坚不同意支付,辩称周毅手伤不是谢坚造成的,周毅占道经营、霸占车位,还多次不让租客停车,语言恶劣,是造成此事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这次事件的全部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谢坚与周毅、周家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

关于谢坚的损害,法院认定为7096元,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周毅、周家对涉案纠纷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80%责任即5676元,谢坚应承担20%责任即1420元。

关于周毅的损害,周毅提供的X线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为:左侧腕骨撕裂性骨折石膏外固定6天后复查,余同5月25日片。

由此可见,周毅左腕骨折并非5月30日晚的涉案纠纷造成的,而是此前就已存在,故法院仅支持周毅的医疗费935元,周毅应自行承担80%即748元,由谢坚承担20%即187元。

综上,判决周毅、周家赔偿谢坚5676元,驳回谢坚其他诉求,谢坚赔偿周毅187元,驳回周毅反诉请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