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灵台县分公司因抛扔、踩踏快件被处以罚款6000元

2024年07月29日,平凉市邮政管理局就平凉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灵台县分公司抛扔、踩踏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平凉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灵台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科

住所:灵台世纪花园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抛扔、踩踏快件

三、主要事实

抛扔、踩踏快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第5款(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54条第8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立即改正

承办单位:平凉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29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