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北承德,中年男子李某飞摆地摊与同为摆摊的14岁女孩小魏成为忘年交,哪知道李某录图谋不轨,借“看日出”为由半夜带小魏带偏僻处性侵。 李某录被捕后辩称:“我这不是强奸,当时问她喜欢不喜欢我,她说喜欢,” 法院却不这么认为:“此时说不喜欢不合适,此时说要就是不要!”
最终,李某录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
14岁的小女孩小魏是一名中学生,她是父母眼里的乖乖女,是老师眼里的好学生,她的成绩一直在全年级前10名,是一名学霸,她除了成绩好之外,平时还会帮家里干活,放假的时候为了减轻父母肩上的担子,她让父母给她在县医院对面的街上摆了个烤肠摊子。
为了经营好这个摊子,小魏除了是自己进货,自己看档口之外,还经常看档口看到半夜两三点,虽然辛苦但是小魏心里却是很充实。
但小魏怎么也没有想到,也就是摆这个烤肠摊子她被一个男人给盯上了,长相甜美的她让那个男人动了邪念,他在慢慢酝酿应以何种借口接近小魏。
这个男从就是曾经在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了12年有期徒刑的李某录,出狱后这些年一直无法成家,靠卖菜刀为生。
李某录特意把摊子往小魏这边挪,对小魏说如果他们有什么情况可以互相帮忙看摊子,小魏一听当然乐意,随后两人一来二往就开始熟络起来,每天晚上出摊的时候两人都凑到一起聊天,李某录用尽办法套近乎,互相加了微信后还经常与小魏互动。
缺乏社会经验的小魏哪里知道人心险恶,她根本意识不到李某录正在给她下套,意图不轨。
李某录假装对周边环境不熟悉,问小魏哪里有好玩的地方可消遣?
小魏说可以到坝上看日出,可美了!
李某录问小魏是否认识路,是否可以带他去一次,小魏随口表示可以带路,李某录趁机问小魏哪天可以去?小魏想了想,说过明天可以,随后两人约定第二天夜里两点出发。
李某录嘴角上扬,露出不易察觉的笑意。
其实小魏连对方的名字都还不知道,当她答应了李某录后就有点后悔,她想着要是迷路了咋办?
她并没有想到李某录会有什么问题,更没想到李某录会想与她发生性关系。
她之所以没有爽约,是认为既然答应了对方,就要讲诚信!
案发当天,小魏如约在凌晨两点上了李某录的车,两人往坝上而去。
一路上小魏和网友聊着微信,车子走到外环之后李某录阻止了小魏与网友聊天,强行拉小魏的手,到了一处偏僻地方把车停了下来,走到小魏这一边对小魏进行了第一次强奸,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小魏心生恐惧。
但是力量的悬殊,身处孤立无援之境,她哪里敢反抗分毫,最终在她毫无作用的挣扎过后被李某录得逞。
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某录还问她:“喜不喜欢我?”
小魏回答:“喜欢。。。”
第一次结束后,李某录继续把车子往坝上方向开,到了一处停车场时他再次把车停下,再次把小魏按到后座,再次与小魏发生性关系,这次小魏有了准备,她有意无意地打开了手机录像功能,录下了李某录的强奸片段。
李某录依然问小魏:“喜不喜欢我?”
小魏回答:“喜欢。”
直到李某录到案后,小魏才说当时因为害怕李某录会伤害她所以反抗都不敢太激烈,并且当时李某录压在她身上根本反抗不了,为了稳住李某录,只好说也喜欢他。
目的已经得逞,李某录根本没有去看日出的兴趣,于是把小魏送回了家,小魏最终没有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随后小魏把自己被强奸的经历告诉了她的几个网友,表示自己根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并且表示自己根本不愿意,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她只好就范,网友们纷纷劝她报案处理,把李某录送进监狱。
最终小魏的父母发现了她的异常,其父母随即报案。
就在报案当天,李某录为了想与小魏再次邂逅,竟然跑到小魏家所在的小区门口卖刀,被警方当场抓获。
最终李某录因涉嫌构成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李某录在法庭上却辩称自己并没有涉嫌强奸,他表示与小魏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双方自愿,他是情不自禁地和小魏发生性关系,虽然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没有问小魏同不同意,但是在性行为过程中有问她喜欢不喜欢自己,当时小魏一直说“”喜欢”,发生性关系时也非常主动,还自己脱掉扣子,甚至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小魏还不想回家!
最后还厚颜无耻地说:“出于道德层面,我可以给她补偿,因为她年龄小,非要说我有罪,那就不给补偿了。”
法律评价
暂且不谈论李某录的品行道德问题,回归到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评价此案?
从李某录的辩护中可以看出那是强奸罪认定情节的曲解,并不排除他是做最后的挣扎,存在侥幸心理。
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构成强奸罪的关键点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不经被害人同意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但是被害人是否同意并不能仅仅看行为人是否存在采用暴力手段促使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判断是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除了使用肉眼可见的暴力压制手段外,还应当判断是否使用了除暴力之外的其他手段,导致被害人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不敢反抗情形
行为人采取了恐吓,威胁等手段或让受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受害者害怕遭到进一步的伤害而不敢反抗不得不顺从。
第二,不能反抗情形
受害者处于绝对力量的压制之下,或者受药物的控制或醉酒之下,失去了反抗的能力而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之下。
第三,不知反抗情形
受害者处于情神控制,或被欺骗的情况下,造成了认识上的缺陷导致缺乏反抗的意识,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例如行为人采用迷信手段来迷惑妇女,让其产生错误认识,最终被要求发生性关系。
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除了看是否采用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之外,还要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其它手段,导致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之下,最终不得不被行为人强奸。
本案事实:本案中,小魏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掉进了李某录预谋已久的圈套,跟随其一起去看日出,最终李某录把她带到了一处偏僻处对她进行强奸。
昨晚一名才刚刚满14岁的未成年少女,心理及心智发育均未成熟,于凌晨被带到人家罕见的野外,这时小魏完全是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加上于李某录力量上的悬殊,为了避免遭受刚严重的伤害甚至存在生命遭到威胁的风险,她除了选择妥协以稳住李某录而无其他更好的选择。
结合小魏被强奸后与网友的聊天记录,以及李某录的陈述“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没有问小魏同不同意,是情不自禁和她发生性关系”,以及小魏所录下的视频录音均出现“不行”,“不可以”,“不要”等拒绝性语言,以上均能印证小魏陈述的真实性。
因此,可以判断李某录是违背了小魏的真实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最张构成强奸罪。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量刑从重:
本案中,李某录存在量刑从重情节,第一,李某录具有犯罪前科,第二,拒不认罪,悔罪表现不明显,未得到被害人谅解,第三,被害人小魏是未成年。
因此,基准刑在10%-30%的幅度增加,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录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不得不让人有所警醒,孩子的教育安全与成长健康,是全社会都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除了教育未成年人文化素养之外,是否也要注意引导未成年人如何识别与认识身边潜在的风险,提高未成人的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
如果小魏自身有比较强的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的话,也不致于会让自己陷入被伤害的境地。
#护苗有我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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