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办理残疾证渴望一份保障,当通过婚恋平台寻觅一份真情,当购买保健品追求一份健康……这些朴素而正当的民生需求,却成为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诈骗陷阱。近年来,针对特定人群的“精准诈骗”案件频发,从“代办证件”“婚恋借款”到“销售神效保健品”,骗局往往披着“捷径”与“温情”的外衣,利用受害人的信任与焦虑实施犯罪,最终导致群众财产与情感的双重受损。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以“需求”为饵的典型诈骗案例,以案释法,揭露骗术套路,旨在引导公众增强识别与防范能力,守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轻信“代办”陷骗局,26万元打水漂
2022年至2025年3月,李某虚构其有能力代办残疾证、帮助残疾人员挂靠企业等事实,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先后骗取张某某、宋某某、段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害人在缴纳费用后,迟迟未能收到证件。面对催促,李某起初以“证件正在审核中”“负责办证的工作人员出差”等理由进行推托,随后便采取敷衍了事、不回消息等方式拖延,最终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彻底失联。被害人意识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迅速锁定了被告人李某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抓获。到案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交代,他并不具备代办残疾证的能力,也不认识任何医院或残联的工作人员,所有广告内容均系编造,诈骗所得钱财已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代办残疾人证为名实施的诈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残疾人证的申领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需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经由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之后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最后由残联根据医疗机构的评定意见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发证。整个办理过程不收取任何工本费、代办费等费用。
被告人李某正是利用了部分群众对上述正规流程不熟悉、希望走“捷径”的心理,虚构自身能力,实施诈骗。其行为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康复和生活保障,更可能导致残疾人因错过正规申领和救助时机而权益受损。此外,这类诈骗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残疾人证管理秩序,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法官提醒,残疾人及家属在申领残疾人证时,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第一,通过残联官方网站、咨询电话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正规渠道,主动了解并遵循法定申办程序与要求,不要轻信他人所说的“花钱包办包过”等言论。第二,残疾人证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亲自办理,不存在任何“代办”的所谓捷径,对于各类有偿代办广告,均应坚决拒绝。第三,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应直接向残联等官方机构咨询核实,切勿向不明身份的“代办人”轻易透露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第四,若不慎遭遇诈骗,请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广告截图等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虚构身份网恋,骗取百万钱财
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某婚恋平台虚构“公司经理”身份,谎称“年入50万,有房有车”,以此包装自身条件,主动结识了被害人孟某。双方很快添加了微信好友,关系迅速升温,并确立恋爱关系。在取得孟某信任后,王某开始实施诈骗计划,以母亲及自己生病、找工作、干工程等多种事由,向孟某提出借款要求。孟某信以为真,不仅倾尽个人积蓄,更向亲友举债,累计向王某转账了100余万元。
此后,孟某多次催促王某还款,但王某均以各种借口推托,直至最终失联。后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王某所陈述的职业、经济状况等个人信息均系伪造,其真实身份为无固定职业人员。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对其以恋爱为名骗取孟某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供述,他所骗得的钱款绝大部分已被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公诉机关随后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婚恋关系中虚构身份、编造借款事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王某从交往之初故意虚构身份和经济实力,其主观上具有欺骗性,其骗取的钱款并未用于承诺事项,而是投入非法活动及肆意挥霍,且事后失联,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该案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婚恋场景下,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与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本质区别。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身份真实,借款事由及资金用途明确,且借款人有归还意愿并会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而在此类“借款型”诈骗中,不法分子行为模式高度套路化:行为人从接触初期便刻意伪装身份,以情感攻势快速建立信任,其编造的借款理由均为骗取钱财的幌子,钱款到手后多用于赌博、挥霍等非法或无度消费,最终通过切断联系等方式逃避还款,这些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王某利用婚恋关系建立的信任感实施诈骗,不仅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更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借此提醒公众,在通过网络婚恋平台交友时,务必保持审慎。对于短时间内即确立关系并提出大额资金需求的交往对象,应高度警惕。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不轻信各种看似紧急的借款事由,在涉及钱款往来时注意留存证据,树立健康的婚恋观,莫让情感需求成为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店主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明知所购进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多次向他人销售并从中获利。2025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王某某的店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待销售的涉案保健品。经专业机构检测,查获的保健品均检出处方药西地那非成分。王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某对其明知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成分仍予以销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因利润高而心存侥幸,未充分考虑到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在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案扣押的所有有毒、有害保健品均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性质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的行为。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和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
西地那非属于国家管制的处方药,并非国家许可的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将其非法添加到保健食品中,该产品即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食品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此类非法添加物,仍为牟利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完全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此类犯罪的首要危害是直接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有严格的适用人群和禁忌症,如被滥用可能引发严重的头痛、眩晕、心悸、血压骤降等不良反应,对于本身患有心血管疾病等基础病的消费者,甚至可能诱发心肌梗死或猝死。其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以违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挤压了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本案的判决为广大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食品及保健品经营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采购环节,必须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规范的进货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任何试图通过销售“问题产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树立科学的健康观念,保健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购买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核对产品批准文号、标签标识等信息,切勿轻信所谓“速效”“神奇”等虚假宣传。若发现销售疑似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或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应妥善保存证据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刘宇航 胡凯程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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