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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来宾市兴宾区东盟新青彩美容院因虚假宣传、经营过期化妆品等近日被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救济途径1来市监处罚〔2024〕18号来宾市兴宾区东盟新青彩美容院虚假宣传、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来宾市兴宾区东盟新青彩美容院黄**2024年4月1日在该美容院经营场所、操作间检查发现“靓颜滋养按摩膏”、“烟酰胺原液”等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共10个品规。在该美容院营业场所内前台旁摆放的宣传牌上标示有“细胞精雕 做一次全脸紧致 一次年轻1岁 一个月年轻3岁”、“明日之星 抹一抹皱纹淡化减少 5分钟平细纹 30分钟淡化真性皱纹30%”、“调肤套 一次皮肤好1个度 一套皮肤好3个度哦”、“素颜套 3天皮肤细嫩滑 7天亮白 15天可以素颜出街哦”等内容的宣传语;当事人前台摆放的价目本内,标示有:“整形项目:膨体鼻综合、猫咪眼综合、假体丰胸、上臂吸脂、假体隆下巴、自体脂肪丰胸”等项目。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要求完整提供上述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存在宣传其提供的美容服务效果的虚假事实,和存在误导顾客认为当事人具备医疗美容项目能力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没收过期化妆品、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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