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上半年工贸领域典型执法案例公示

一、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案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一楼生产车间有一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特种作业),但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发现该名作业人员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20年6月25日超过有效期,且截至执法检查当日未进行过复审,即该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8”实施标准第1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存在2项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该单位属于粉尘涉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钛金属粉尘,但该单位向我局提供的粉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仅涉及对木质粉尘的清理和处置以及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相关要求。经核查该单位提交的制度材料,均未涉及金属粉尘的粉尘清理和处置以及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的内容。经向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确认,该单位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77”实施标准第1点的规定,对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作出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某五金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单位在一楼铁皮房仓库内存放27桶未开封的922丙烯酸漆稀释剂(每桶重13.2kg,共重356.4kg)。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0”裁量基准第一档第1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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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坪山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