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新建校区项目已竣工投用近五年,施工企业取得对该项目的生效仲裁裁决,但对应工程款的实际兑付尚未完成,这一情况引发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淮阴师范学院附属中学高中部迁建工程为淮安市综合财政预算投资的公办教育项目。2019年9月,该校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浙江建工)签订施工合同,由浙江建工负责项目整体施工建设。该工程于2021年9月投入使用,首批高中生顺利入驻就读。2022年1月,该工程通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竣工验收。
据浙江建工介绍,项目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但工程款结算工作迟迟未能收尾。案涉工程合同总价3.5亿余元,仲裁前校方已支付2.77亿余元,剩余工程款长期拖欠。其间,企业多次向学校催缴欠款,校方均表示,学校无独立付款审批权限,所有工程付款必须经过淮安市教育局审批,因主管部门迟迟未完成审批,欠款始终无法结清。
多次沟通无果后,浙江建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5年4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判令淮师附中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关费用7600余万元。裁决作出后,淮师附中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25年5月,淮安中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随后,浙江建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淮师附中向法院证实,学校已完成内部决策,并向淮安市教育局提交了付款申请,款项无法支付的原因是教育局没有审批。
法院执行人员先后对接淮安市教育局、淮安市财政局核实案情。财政部门明确表示,案涉项目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资金,已具备完整支付条件,款项拨付无资金障碍,仅需教育局完成前置审批即可正常出账。
浙江建工方面表示,工程款长期拖欠导致产生高额利息、违约金,教育局相关人员可能出于规避责任的考量,拒不履行付款审批职责。
2025年7月,淮安市财政局专门完成2400万元案款资金切割,专项用于清偿本案工程欠款。浙江建工积极配合办理开票等相关手续,并提前与下游供应商协商回款结算事宜。然而,在资金拨付的最终审批环节,该笔款项再次被淮安市教育局退回。
这直接引发连锁债务风险。回款中断后,浙江建工无力清偿下游欠款,相继引发近20起相关诉讼、仲裁案件。随着债务持续计息,截至发稿之日,原本7600万余元的未付工程案款,叠加各类违约成本后,应付总案款已达8400万余元。
因行政审批环节人为设阻,法院无法直接对财政预算资金实施强制扣划。2026年3月,淮安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针对工程款长期拖欠和法院执行问题,2026年7月23日,淮安市教育局局长陈俊祥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据陈俊祥介绍,淮安市教育局曾自行委托两家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开展检测,两份鉴定结论其中一份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另一份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案涉项目已经完成五方竣工验收(五方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法定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单位为淮师附中,教育局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并非建设单位。裁决生效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作为五方主体之外的主管部门教育局在工程已经完成法定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多年之后,自行单方委托鉴定,仅凭一份单方鉴定结果否定整体工程质量、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合规?如若教育局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隐患、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为何早在2021年9月就投入使用,接纳大批学生入校就读,数千名在校学生是否长期面临安全风险?
对此,陈俊祥表示,将协商处理此事。
浙江建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淮安市教育局拒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做法毫无道理,因为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的执行裁定应该得到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依法配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得依托行政审批权阻碍司法执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周末》,记者: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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