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日,密云市民朱某与密云某教育公司洽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朱某出租某小区房屋及户外活动场地,建筑面积为3821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2日至2033年12月31日,共计16年。合同中约定,租金按年支付,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每期的租金应在每期租期开始前30日内全额支付到朱某的账户。合同签订后,朱某告将房屋交付教育公司使用,2021年度、2022年度,教育公司分别支付租金134.1万元和186万元,两年合计尚欠89.9万元未支付,故朱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判决:一、被告某教育公司除已向原告朱某支付二○二一年度租金一百三十四万一千元外,再支付给原告二○二一年度租金六十五万九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某教育公司除已向原告朱某支付二○二二年度租金一百八十六万元外,再支付给原告朱某二○二二年度租金二十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因某教育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对判决全部未履行,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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