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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人发送催款通知的行为

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发送催款通知的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案件简介】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向李某多次供应货物,2016年年底,双方进行账务核算,确认李某欠付张某货款22万元。张某多次拨打李某的电话催要款项,李某未及时支付。后张某委托其朋友薛某代其向李某催要款项,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薛某最后一次向李某催要款项的时间为2020年11月份。2020年年底起,张某和薛某均无法联系到李某。2024年1月,张某委托律师向李某邮寄律师函,催要李某欠付的款项,所发送EMS快件由他人代收。2024年3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李某出庭应诉时辩称,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本人催要款项的行为均发生在2020年之前,即使张某委托其朋友薛某向李某催要款项的事实成立,但证据显示薛某最后一次拨通李某的电话催要款项是在2020年11月,自2020年年底再未联系到李某,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自2020年年底起算,至2023年年底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而张某委托律师邮寄律师函催要款项是在2024年1月,此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只有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有签字确认的行为,并作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意思表示时,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本案中,张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通过邮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所邮寄快件由他人代收,不能证明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故不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因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权利,致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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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雪魁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法官说法】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要求返还。而未明确作出愿意履行该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不应认定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下列常见情形可认定为义务人并无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其一,义务人虽在催收欠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同时明确写明,其不认可该债务,其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其收到该通知书等。再者,如果义务人的相关收发人员在邮寄文书的信封上签收,而该信封未写明催收债权内容的,也不应认定该签收行为表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刊登于2024年7月30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