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二审期间,上诉人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修改,司法解释对入罪的犯罪金额作出新规定,对贪污救济款行为的入罪标准上调到一万元。
案例索引
(2018)晋02刑终1号
基本案情
2007年--2011年间,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之便,给村民发放救济款之机,将其中7500元救济款克扣占为己有。案发后退还赃款75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案发于2007年至2011年,按上诉人行为时的法律上诉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修改,司法解释对入罪的犯罪金额作出新规定,即对贪污救济款行为的入罪标准上调到一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即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据此,应对上诉人马大林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浑源县人民法院(2011)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马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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