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汉中锦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大伟、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大伟、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锦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对悬赏金额向本院承诺,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B幢1单元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WHMN6B。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6号楼四单元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WWL551M。
法定代表人:何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未央大厦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4JDF6X。
法定代表人:薛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大伟,男,197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厦A座,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909128131。
执行标的:422335.27元(计至2024年2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的(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有效执行后,给予此次执行到位金额的3%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3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尚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大伟、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大伟、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对悬赏金额向本院承诺,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B幢1单元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WHMN6B。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荣盛建工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6号楼四单元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WWL551M。
法定代表人:何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未央大厦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4JDF6X。
法定代表人:薛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大伟,男,197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厦A座,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909128131。
执行标的:143990.56元(计至2024年2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的(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有效执行后,给予此次执行到位金额的3%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3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汉中市汉台区鑫嘉锐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与刘纪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纪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鑫嘉锐玻璃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纪军,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柳林镇小营村五组0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00606151X。
执行标的(本金):4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刘纪军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财产线索提供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金钱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00(冯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张军与康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安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康安奎,男,汉族,1974年04月11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7404110311,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王观营村1468号。
执行标的:9302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康安奎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104560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5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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