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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沐风

来源| 创头条

今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天(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条例第十条,针对各地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纳入审查范围。

第十条指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至此,作为以往各地的“税收优惠”式、“奖补”式招商引资手段将退出历史舞台。

在以往的“税收奖补”招商模式中,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而提供了过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这让不少投机取巧的“候鸟企业”抓住了机会。

显然,这样无法为当地带来真正的税收贡献,一旦搬迁,甚至还造成地方的损失。

自《条例》颁布后,已有不少地方陆陆续续研究停掉特定税收优惠、奖补,多个地区接连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

随着形势的发展,“资本招商”模式可能会成为主流。作为这一模式的关键驱动力,政府引导基金是否会引来新一轮浪潮?

今年6月,北京落地4支共计50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200亿元先进制造和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100亿元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100亿元的市商业航天和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基金、100亿元的绿色能源和低碳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引导基金追求产业精细化的一缕缩影。

上海也正式发布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母基金以及未来产业基金,母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上海国投公司为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的管理人。

广州市投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也正式揭牌,对外发布了“广州招商引资20条”,从重构招商体系、强化招商统筹、创新招商模式等方面提出20条措施。当中提出推行“市场+资源+应用场景”的招引新模式,实施资本协同型招商。

一些财税专家认为,政策措施开展税收优惠上的公平竞争性审查,可避免由于实施差异性的财税奖补政策造成市场的非公平竞争,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不当的税收优惠会扭曲税收分配,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条例》第十二条还强调,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这项条款是对上述审查标准的补充,这要求区分不当税收竞争与合理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就属于合理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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