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雨秋 孙莹莹 记者 张晓培)互联网时代,买卖电子平台账号的行为屡见不鲜,殊不知,批量售卖账号牟利看似抓住了商机,其实是犯罪行为。近日,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朱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20年6月的一天,朱某上网时了解到批量买卖QQ账号的方法,便与王某商量合伙赚钱。2020年12月,朱某与王某合开一家工作室,并招聘两名工作人员,开始大量售卖QQ账号。
二人先从他人处购买QQ账号,每个账号价格约几元钱。之后使用软件解绑手机号,获取QQ账号注册者的个人信息,最后将这些QQ账号和密码、绑定的手机号、令牌码等打包销售给他人,每个QQ账号能赚取十到几十元不等的利润。此外,朱某、王某还帮助龚某、汪某等人销售此类QQ账号,并将收取的钱款转付给龚某、汪某等人。账目记录显示,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5日,朱某、王某违法所得共计212万余元。
朱某、王某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新沂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相互或与他人结伙,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共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以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新沂法院对龚某、汪某等人无管辖权,相关案件由其他法院处理。
法官称,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有实名认证的要求。QQ账号附带有注册者的公民信息,随意租借、买卖此类通信账号违反了上述规定,不仅可能侵犯他人权益,还可能导致账号被不法分子使用,进而引发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
此外,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买来的QQ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垃圾营销信息、低俗违法信息等,甚至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知法守法,切忌为了蝇头小利非法买卖QQ号、微信号、支付宝、银行卡等账号,也要注意不能将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否则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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