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晟

背景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无形资产也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实务中很多小伙伴对无形资产的理解较为狭隘,多数仅局限于土地使用权和软件,导致出现一些特殊无形资产业务时,不知道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今天小晟就跟大家讲一讲

餐饮行业几种特殊业务(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法条解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可见,

增值税税法上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定义极为宽泛,远超企业会计准则上的无形资产范畴,有些权利或资产会计账面没有计入无形资产,可能甚至没有入账,但是后续在转让相关权利或资产时,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转让配额、名称权经营权等。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区别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9%或3%(注:若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差额征收率为5%)。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可知,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

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

案例一

Q

A门店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因经营不善,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拟转让门店剩余的合同租赁期以及其他设备资产,新的承租人除定期支付租金和支付设备转让款外,还需支付A公司一次性的“店面转让费“20万元。店面转让费如何纳税?

A

店面转让费实质属于A公司前期装修所支出的“装修费、设计费“等无形的资产剩余未摊销的部分,账面一般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由于这部分价值没有可依附的实物资产,实务中一般把这部分价值分摊到其他有形的设备资产里打包开票,当作固定资产或存货开票纳税。但是当这部分价值很大时,上述处理就缺乏明显的合理性,极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严格意义上,店面转让费属于一种特殊的”其他经营权“,应按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

案例二

Q

B品牌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收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A

根据上述法条解析,加盟费收入实质属于转让B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应按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

案例三

Q

C品牌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只有购买本公司的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才能到旗下门店消费,顾客消费时需单独支付费用,会员费不能抵减餐费,也不会退还。C公司销售会员费的收入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A

根据上述法条解析,会员费收入实质属于转让C品牌的会员权,应按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