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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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有几次时间节点要求:

一、1991年08月13日-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2020年8月20日至今: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时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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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借款人能否起诉要回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部分?

除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其余期间对是否可以诉请返还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并无明确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法官会议认为:

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虽然没有保留“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但由于该条规定的超限利息返还之债与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所负的欠款债务属于同类型的金钱之债,符合债的抵销制度的法律规定,所以债务人主张依法抵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已经按照超限利息偿还完毕的,因为超限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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