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梦谷风险管理以一篇 帮助了许多合理用药却遭遇拒赔的保险用户重获理赔金!

其中有一位用户印象最为深刻,之所以深刻,仍然是毫无悬念地落入寻找路径发生的过程艰辛与结果成本之间的对称不平衡里面,所产生的必然差距。

而经过帮助进行的两轮诉讼,该案也落下了帷幕,之所以值得再次提出来。

它不仅为区域乃至全国的判决取向都敲响了一个对于条款的内涵价值观的警钟!

我们来看看对于该项免责的法院判决书里面的观点:

基于以上的观点,在之前的评析中已经阐述,“之所以制定这样的免责条款,旨在防止药物滥用的情形。”

究其要点的争议,在于对咱们的保险条款内涵的理解的认知,仍普遍处于一种还不成熟的水平。

而这种内涵,正是基于医疗资源平均分配与原始的共济本源在保险产品中的深刻体现。

在该案庭审中,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当庭提出来三个“重要”意见,深有感触。

总结起来,他们的意见是:

1、是根据保险精算原理,已经明确不同的保费差异。

2、医生的医疗方案和患者的患者的医疗期望不是凌驾于合同之上的理由

3、诸如“但凡医生认为需要就该赔付”、“但凡治疗用药就该赔付”,国家医疗保险无法做到,国情,行业做不到,更何况被告区区一份低价保险!

对于以上的庭审意见属于法律赋予该保险公司的发表意见的权利,即使在字里行间透露出的针锋相对的带有立场的竞争意识,也无可厚非。

然而,对于人性,对于行业,对于保险的功能,原则,社会效应,只能说是一种赤裸裸地颠覆,或者已经不能称之为无稽之谈。

首先,针对第一点,对于毫无根据的强词夺理,请问哪个保险公司的精算原理中,考虑了超说明书、非适应症用药的费率厘定依据,即使你非说你们有,你们根本拿不出来,另外跟监管报备的东西又在哪里?

第二点我已经不想再在评析,我是医生出身,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我当然会放在第一位,当然如果你代表这个保险公司非要把格式合同凌驾于人的生命健康权之上,我只也能跟你说一句:悉听尊便。

到了他们发表的第三点意见,再次读下来,一种油然而生的恶意顿时可以侵染全身,可令人发指,致全身颤抖。如果你们这个“商业保险机构”单方面觉得医保做不到,国家做不到,行业做不到,那你们也不做。这样的推卸责任,以难为滥,令人情何以堪!

究竟是心中的“恶”在作祟,还是你认为我们的社会和祖国确实有对不起你们公司的地方呢?

当然我们的人民法院不会惯着如此这般的“商业保险机构”。

最后也作出了正义凛然,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公正判决!

事过境迁,我们依然在目前的许多保险条款里面,都能够找到以下的免责:

“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进行未被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的适应症用药治疗

这样的免责究竟孰好孰坏,无从评说!

但正如法官所言,该条款,存在即有利,它在功能上对于防止药物滥用,控制保险赔款的合理走向目前来看还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我们的保险条款的深层次内涵的理解,能否以防止目前存在的吹毛求疵的不当立场取向,能否通过咱们的这个典型案例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呢?

秋风过境,寸草无生,视为泛滥。

我不敢想,也不知道能否实现?

但是绝不会因为看到“他们没做”,“他们做不到”,我也做不到,我也不做。

否则,我就成为了他们......

当然, 最后, 还是免不 了,成为了他们... ...

魔法生长的尽头,任何的精神成长,也逃脱不了宿命,

当然就宿命而言,也可以成为人生的,魔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