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 :

1.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直接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换言之,只要因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不得以无过错抗辩,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

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这时适用的也是无过错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

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1)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

(2)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

2.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最终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其过错所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无过错的直接责任后,则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对这种最终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可概括为:

1.生产者、销售者均为责任主体,被侵权人可选择向其中之一或者二者请求赔偿。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