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现代人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侵犯人格权的民事侵权行为甚至有的构成了犯罪。有些人为了泄愤,图一时之快,在微博、QQ、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等平台,以公开的方式侮辱他人,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若遭遇此侵害,受害者如何维权?
相关案例:
2020年7月的一天,穿着碎花短裙的谷女士一如往常地在小区门口驿站等待取快递。但她没有留意到,有一台手机正对着自己。随后,谷女士的“噩梦”开始了。
偷拍她的是同在驿站内的小区便利店老板郎某某。之后,郎某某与其朋友何某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编造了一段“女业主寂寞出轨”的对话,并附上所谓图片和视频发到二人所在的车友群中。
之后,这则“桃色新闻”不断扩散。网友,甚至是邻居朋友的议论接踵而至。而两名搅动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声称自己只是“想开个玩笑”,仅被行政拘留9日。
“我并非做错了什么,而是什么也没有做。”在被公司辞退、找工作多次被拒后,谷女士不甘心平白受害。在事件引发巨大关注后,她摘下了口罩,选择以真实面貌直面镜头。
她希望把自己变成一个案例。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便利店老板郎某某及其朋友何某某的刑事责任。12月14日,法院受理了她的刑事自诉。
12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诽谤罪属于“自告罪”,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属公诉案件。由“自诉”转“公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法庭上,被告人郎某某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希望能从轻处罚,“此前无过节,不知会触犯法律。”何某某则表示,其行为只是想博取关注,现已感到后悔。两人当庭表示希望向谷女士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在短暂的开庭后,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1)发现网络诽谤信息时,先自行截图保留证据,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采取公证保全证据的形式保全诽谤信息。
(2)如果你认识对方,可以直接联系他要求停止侵害,让他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里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名誉澄清事实。
(3)如果对方不肯删除,你可以联系相应的网络平台运营商让其屏蔽、删除相关诽谤言论。
(4)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证据材料包括:侵权人身份信息,涉嫌侵权的网络信息截图或公证书、证明涉案网络信息为捏造的证据、涉嫌侵权的网络信息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证据。
(5)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存在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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