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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日起,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面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礼让斑马线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畅通有序。

行动过程中将根据违法行为的规律和特点,突出对上下学、上下班等高峰时段,学校、沿街房、企业周边等重点路段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管控。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乱穿马路,逆行,骑乘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教育、曝光警示和严查严纠。(处罚依据附后)

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相互提醒,自觉抵制交通陋习,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养成文明驾驶、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8月3日

附: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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