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65岁的老农民张大爷开着儿子帮他买的三轮车到田里种地,却被交警给拦了下来,称张大爷的三轮车没上牌,没有驾驶证,所以无证驾驶,车被扣了,还罚款2000。

活了51岁头一回遇到交警竟然会跑到田里来查车!

张大爷虽然不是很懂法,但是这常识怎么也懂点,毕竟活了65年,毫不夸张地说,他走过的桥比那几个年轻交警走过的路还多,哪有在自己的田里种地还能被扣车罚款的?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

张大爷今年65岁,还要为生计奔波下田种地,每年都会种植些瓜果蔬菜拉到市场上,这是他唯一一的收入来源。

但是以往都是用肩挑,手推车方式运载肥料下地,现在年纪上来了也就再也扛不动,推不动了,于是张大爷的儿子给他买了辆二手的三轮车,现在张大爷常用三轮车下地干活,有时还用三轮车来把果蔬菜拉到市场上卖,这样省了很多的力气和时间,效率也提高了很多。

但是这天张大爷的儿子却看到刚下地没多久的老父亲怒气冲冲地走路回来了,还一边走一边骂:“这都什么世道呀,在自己的地头种地还能违法了!”

原来张大爷一大早开着三轮车运载肥料下地,却在半路被几个交警拦了下来,说张大爷的三轮车没有牌照,张大爷也没有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直接就给张大爷开出了2000元的罚款,并扣留了三轮车。

张大爷当场就与对方理论,张大爷说自己开三轮车又没跑到公路上去,走的都是乡间地小路,特别是田地里这条土路,还是自己为了方便把三轮车开下来,自己给挖出来的,这哪算得上是公路,马路?

你们交警不好好去城里管理交通,跑到我们乡下来为难我们农民,这也太荒唐了吧,但是交警不管张大爷怎么说,坚持把他的车给扣了下来,给他开出了2000元的罚单。

张大爷气得回到家里找儿子想对策,问儿子自己在田地里自挖的一条土路开三轮车算不算违法?他儿子也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于是张大爷和儿子一起到找到交警部门问能不能别罚款,把车给还回来,一家老小就靠这辆车生活呢。

但是交警部门称无法撤销处罚,罚款得交!

2000元钱的罚款实在太多了,得白忙活半年啊,张大爷还是不明白,自己在自己的田里施肥怎么还招惹到交警跑到地头来罚款的?

这明显就不合理,于是张大爷一怒之下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处罚,返还扣留下的三轮车。

那么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评价交警及张大爷的行为呢?交警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呢?

在法庭上张大爷认为:

第一,自己在自己的地头自行开了一条小土路,方便自家三路车开过,这根本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义的“道路”及“公路”,不具备“公共场合开放使用”的性质。

第二,自家修的土路不在交警部门管辖之内,交警部门无权执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的规定:

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具体涵盖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性质的构条要件就一个:具有公共使用性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众通行的地方。

本案中,张大爷为了自家方便下地干农活,从自家到地里修了一条土路,这条土路并非交警所在的管辖区出资,也没有备案,并且非公用道路,只是张大爷一家在走的私人道路,平时根本就没有社会车辆通行。

因此,张大爷修的土路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同时也不在交警所管辖范围,因此交警不具备相应的执法权。

交警对此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却作出这样的辩解:

张大爷要是想下到他的田地里,三轮车是要经过他们所管辖的公路然后再进入他自己修的那条小土路,因此,张大爷依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并涉嫌无证驾驶,所以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张大爷一听,这不是强词夺理吗?这条小土路直接就连到家门口,我还需要绕道?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既然如此,那交警部门得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大爷有开三轮车从交警所提及的道路通过。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承担因提供证据不力而造成的后果。

本案中,交警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但是交警部门根本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因此其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交警对张大爷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错误,应当撤销对张大爷的处罚,返还三轮车。

但是最后法院提还是对张大爷进行了批评教育,不管是在自己家里开车,还是在道路开车,都应当取得牌照,取得驾驶证,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个人都应当安全驾驶。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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