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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收费昂贵、技术垄断

维修厂、美容店良莠不齐

汽车维修行业的猫腻和乱象

长期以来困扰着消费者

过度维修是我们最常遇到的

车辆被过度维修后,只能认了吗?

01

案情简介

A公司名下车辆与B公司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公司车辆损坏,事故责任认定B公司负全责。A公司将车辆交由C公司维修,产生修理费82000元。就修理费赔偿问题,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然而法院经审理仅支持了部分诉求,未认定车辆更换大梁的33420元费用。

A公司认为,大梁更换损失未被法院认定,系因C公司就更换大梁存在过度维修,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返还过度维修部分的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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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C公司保管失误,案涉车辆的原大梁已丢失。为证明案涉车辆具有更换大梁的必要性,C公司提交了案涉车辆受损后的照片,称维修前车辆的大梁出现扭曲,由于大梁是无法维修的,故其更换了大梁。

由于案涉大梁旧件已经遗失,就大梁是否确有更换的必要,法院委托2家鉴定机构根据C公司提供的照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认为,仅从照片来看,大梁没有更换的必要性。

02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C公司的保管失误,在遗失旧件的情况下,公估机构无法认定大梁的维修损失,导致A公司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C公司应就A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虽然双方一致认可C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大梁进行了更换,但在旧件遗失的情况下,仅根据C公司提供的维修照片,无法证明大梁确有更换的必要性,不能排除C公司存在大梁过度维修的情形,对于过度维修部分的金额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C公司向A公司支付33420元。

03

法官评析

其实不光是4S店、维修厂,即使是定点维修部也会以种种理由对受损车辆“一换了之”,这样既简单又挣钱。明明是小毛病,却做成大手术,让消费者苦不堪言。维权时因为已经修好,又面临着举证难。

有的车主会为车辆购买车损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作为被保险人,要注意及时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协商,是修理还是更换,确定好维修方式;定损员在定损时确定的维修金额可能与修理厂的维修金额有差异,被保险人也要与定损员保持沟通,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以减少对维修价格的争议。拿到维修清单和定损单后,车主一定要核实更换的部件,认真检查拍照记录。如果修理厂出现欺诈和虚假行为,车主应立即固定证据,以便维权。

对于某些重大零件,厂家如无法通过维修解决,需要更换,应向消费者告知,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明明白白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来源:滨湖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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