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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个人劳务业务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将个人所得税转换为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显示,齐齐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取得劳务报酬性质的收入,利用5户关联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筹划,将个人所得税转换为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少缴个人所得税被稽查并罚款。

违法事实显示,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该单位取得主营业务成本的发票,全部来自5个个体户开具的发票,这5个个体户分别为,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

通过检查发现,这5户个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和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法定代表人为许**,是齐齐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的婆婆,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印**本人,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法定代表人为郭*,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印**是夫妻关系。

该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价税合计8452970.00元。

2.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检查核实情况,该单位业务单一主要收入为,网络直播收入,收入来源全部是名为主要涉案人员郭*和其他主播个人的直播礼物打赏收入,当事人郭*以及其他网络主播在抖音、快手等平台通过才艺表演(无直播带货)等方式取得劳务报酬性质的收入,由深圳市**话社星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分成,通过银行转账至齐齐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然后通过齐齐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入至5户个体户,然后通过5户个体户转给当事人郭*以及其他网络主播。该单位未向5户个体户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该单位与5户个体户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

3.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调取该单位银行流水发现,该单位取得的收入全部为深圳市**话社星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直播平台发放的直播分成收入,该单位收到分成收入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分给五个个体户(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的基本户内,然后通过这五个个体户基本户转账到郭*及其他主播个人账户,最后该单位基本户内无余额。

该单位2021年接受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895,000.00 元,通过银行支付654,146.73元,剩余240,853.27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22年未接受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未支付账款,上年余额240,853.27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该单位2021年接受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895,970.00元,通过银行支付509,581.45元,剩余386,388.55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22年接受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597,000.00元,通过银行支付463,342.54元,剩余520,046.01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该单位2021年接受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895,000.00元,通过银行支付705,180.59元,剩余189,819.41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22年接受富拉尔基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494,000.00元,通过银行支付659,248.45元,剩余24,570.96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22年接受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297,000.00元,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期初余额300,000.00元,通过银行支付374,983.73,377,983.73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该单位2021年接受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596,000.00元,通过银行支付673,404.00元,剩余77,404.00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2022年接受富拉尔基**演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300,000.00元,通过银行支付285,316.93元,剩余62,720.93元挂账未付,计入该单位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该单位业务单一全部为网络直播收入,收入来源是主要涉案人员郭*和其他主播个人的直播礼物打赏收入。

该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和取得来自5个个体的发票都是在财务负责人李冬月负责的代账公司开具的,MAC码相同。

发现问题:

1.收入来源性质为个人劳务报酬,该单位存在将个人劳务业务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将个人所得税转换为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行为。

2.该单位取得9张受票方为齐齐哈尔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897,000.00元,计入该单位的账簿中作为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入账,齐齐哈尔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法定代表人为郭*,郭*是本案的主要涉案人员,又与该单位法人印**为夫妻关系,存在通过关联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令第764号,现已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21日开始,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至启动调查取证立案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且虚开金额8,452,970.00元,在100万元以上,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传媒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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