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飞行员 人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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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仲:律师、仲裁员、航空工程师。毕业于中国民航大学,从事民航工作20年,持有CAAC-META执照及各类常见机型执照,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专家,中国航空法研究会会员,多家知名eVTOL运营单位顾问,栏目主理人。微信:linzhong303。

区别于普通劳动争议,飞行员离职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且争议不断,根本的原因在于飞行员离职往往面临的高额的违约金索赔,但确定违约金的前提是确定是否存在服务期以及服务期的时长问题,本文将就飞行员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后离职时如何确定服务期这一核心问题从法理方面进行讨论,以便大家清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上文我们以时间顺序,就民航局针对飞行员流动问题出台过的几个规定做了简单梳理。可以发现,在民航发【2017】10号文之前,航司主张培训费损失,如果有票据的按照票据计算,无票据的参照109号文或199号文的标准计算。但10号文以后,公司一方主张培训费损失,就要证明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不再有参照标准,航空公司一方因飞行员离职主张损失,就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个法条有两个基本概念,一是专项培训,二是服务期。不同的服务期计算方式所对应的索赔金额区别较大,比如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某航空公司为某飞行员支出培训费200万,约定违约金为200万,服务期为20年。该飞行员服务10年后辞职,那么该飞行员应支付的违约金应为100万(20年每年分摊10万,剩余10年分摊100万)。

如果所有的飞行员离职案中都有如此明确的服务期约定,问题就好解决了。在实际中,飞行员往往都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当飞行员辞职时,公司一般都会要求飞行员按照剩余的直至退休年龄的年限赔偿违约金。

案例二

飞行员25岁时和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支出培训费200万,约定违约金200万。该飞行员服务10年后辞职,公司主张违约金142万(35年每年分摊5.7万,60岁退休,剩余25年分摊142万)。

可以看出,同样是200万的违约金,服务10年后辞职,区别仅在于是否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最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就不同。飞行员签了无固定期合同是否应该以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计算违约金呢?约定的服务期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吗?这个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其实我们只要反过来思考一下,就能很容易的得出答案。

思考

如果是飞行员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强行违法辞退飞行员(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即便仲裁或者诉讼裁决要继续用工,相信由于没有和谐的劳资关系,一般都难以继续维持工作),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赔偿劳动者呢?

依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一方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飞行员的月工资高于航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这个三倍的数额计算补偿金,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作为高收入人员的飞行员月工资(税前),一般都会超过地区平均月工资三倍(以深圳为例,大概是3万块钱左右)。假设该飞行员服务满12年,最多补偿12个月的话,补偿金大概36万左右,二倍赔偿金大概72万左右,可以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上限大概是72万左右。而反过来,飞行员要辞职却要赔偿剩余的全部劳动年限,计算下来上百万,这能说公平吗!

以上假设我们已经从法理上分析,不应该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认定为终身制合同。“无固定期限”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其明确的含义,不能误解,不能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用人单位要负责劳动者一生,劳动者也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一辈子。在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可以而且应当提前终止的。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因此,不能以到退休为止未完成的期限来确定服务期时长。违约金只适用于约定了服务期的,而且不能超过未履行服务期的分摊部分,除非约定的服务期是终身直到离退休为止,那么才会事实上发生服务期与劳动期限的重合的情况。

以上是关于服务期的基本概念问题,关于什么属于专项培训以及违约金包含什么内容两方面的问题,下期文章继续讨论。

#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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