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健全云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培训体系,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时代要求,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内容丰富、模式实用、资源丰富、成效凸显、评价科学的省、州(市)、县(市、区)、校四级培训体系,教师队伍的师德修养、专业理念、专业素养得到提升,为我省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实施意见》强调,要建立“省级统筹,分级实施,以县为主,校级为本”的教师培训管理体制。省级负责制定全省教师培训规划及政策,建立“事前规划、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项目管理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国家级、省级培训项目,建设省级教师发展中心和省级培训基地,组建省级教师培训专家团队,为各地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指导、咨询、评估和服务;开发省级培训课程和培训资源,完善培训项目绩效评估体系。州市级负责本地教师培训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建设州市级教师发展中心,管理本级培训项目承担单位,指导校本研修和本级教育人才工作室建设,遴选教师培训跟岗研修基地校,合理分配、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培训名额,按项目要求选派和审核学员,开展训后跟踪指导,审核认定教师本级培训的学时学分。县级负责本地参训对象的选拔、管理、训后跟踪指导和使用,包括选派参训学员、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选派地方指导教师、组织参训学员在岗研修、提供参训学员教学实践基地及其他必要条件等,负责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指导学校开展校本研修,审核认定教师本级培训的学时学分。各校负责本校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和管理,包括依据项目培训对象要求精准选拔参训教师,为参训教师提供时间、经费和后勤保障,督促、支持参训教师在岗研修与训后实践,负责系列工作室、校本研修的组织管理工作,引导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组织申报教师培训学分,并科学合理运用培训成效。

《实施意见》同时从完善制度、落实标准、优化内容、组建团队、提供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完善项目规划制度、学时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二是落实教育部关于教师培训的课程指导标准,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业务能力培训。三是培训内容要与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对教师教学要求相结合、要与当地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相结合、要与教师对培训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四是建立地方教育部门和地方师范院校协同开展教师培训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特别是高水平大学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遴选高水平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组成培训团队;实行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五是加强教师培训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管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