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奥运会激战正酣,我国奥运健儿挥洒汗水与智慧,挑战极限忘我拼搏为国争光,本应得到尊重和赞誉,但不和谐的一幕出现了。
乒乓球女单决赛后,某网民在网络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遭群众举报。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抓获。经查,该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警方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发表诋毁他人的言论,轻则侵犯名誉权,稍重一些属于行政违法,再重一些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等刑事违法。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将结合该热点事件,对有关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供各位学习、理解。
一、民事违法
日常生活中,对于名誉权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大到领导、明星,小到我们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行,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泄露他人隐私等,具体而言: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就后果而言,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不再发布或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信息,之前发布的内容应予以删除。
2.消除影响:通过公开道歉、发表声明等方式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法院在判决时可能要求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
3.恢复名誉:采取合理的方式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例如,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发布澄清声明。
4.赔偿损失:对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
二、行政违法
若诋毁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都比较严重,就像本案中,借助奥运会的热度捏造事实,并广泛传播,已经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则可能属于行政违法性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为人或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违法
若违法行为更加的恶劣,还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其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再对比来看,所谓名誉权侵权(民事)与诽谤罪(刑事)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侵害程度大小的位阶关系,位阶程度的差异关键在于“情节严重”。
另外,侮辱诽谤罪属于亲告罪(自诉),也就是说必须受害者亲自到法院提起诉讼才会处理,但如果侮辱、诽谤的行为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就属于公诉,公安机关可以主动介入。
回到本案,网民贺某逞一时之快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肆意诋毁为国出征的运动员,已经触犯法律规定,被警方处理在情理之中,值得广大网民引以为戒。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今早已要求实名制上网,所有网民的具体信息都能被追查到,因此在互联网上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均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各位合理合法表达个人观点,远离网络暴力。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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