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我卖了一辆二手车给安宁禄裱人杨某某,当年,该车还有一些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车贷由我方偿还,暂时无法过户,双方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买方支付63600元首付款,剩余的5万元尾款1年内付清,我方协助将车辆过户在买家名下。”二手车商李女士说,对方拖欠5万元尾款一直没有支付,她却收到法院传票,杨某某起诉要求偿还63600元借款,购车款变成了“借款”……8月7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西站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第一次起诉

借款本金为6万元

从原告方起诉状上看到:今年3月18日,第一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及其经营的二手车公司偿还借款6万元。起诉理由是,原告杨某某与李女士的前夫阳某是朋友合作关系,2020年12月19日,李女士以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款周转时间1个月,当天,原告用微信向李女士转了6万元,并用张某名下的吉普车作为借款担保,口头约定了利息。

当李女士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简直气炸了。“当年,原告4次微信转了63600元是购车款,还拖欠5万元尾款……”李女士说,张某名下那辆吉普车,就是卖给原告的,怎么成了借款担保车辆呢?

随即,李女士提起反诉,2020年12月19日,原告购买了一辆二手吉普车,付了63600元购车款,尚拖欠5万元尾款,反诉中要求原告支付拖欠5万元尾款。当年,案涉车辆还有银行贷款未还清,1年内,卖方将贷款还清,原告付清5万元尾款后,卖方协助车辆过户。在这期间,经多次催促原告付清尾款,对方总是躲藏不露面。

“去年底,原告将吉普车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询价,我发现了他,要求他赶紧付清尾款,将车辆过户……”李女士说,她向警方报案。当民警赶到现场,要求她出示二手车买卖协议,她回到办公室找买卖协议,始终没有找到。在这期间,她搬过办公室,估计那个买卖协议丢失,她将这一情况如实告诉了民警,原告听到买卖协议丢失了,打起了歪主意,过了一段时间,她就被原告告到法院。

“首付的购车款是63600元,有4次微信转让为证,原告却将这笔购车款说成是借款,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借条、借据,第一次告我借了6万元,连金额都对不上。”李女士说,她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后,对方撤诉了。

第二次起诉

借款本金为63600元

今年6月21日,原告第二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女士、李女士的二手车公司及其前夫阳某一并告到法院,这次起诉的理由:阳某以经营二手车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3600元,按照阳某的要求,将63600元微信转账到李女士的名下。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人认为:阳某借钱当时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63600元用于经营二手车,阳某将张某名下的吉普车用于借款抵押担保,当天,原告将63600元转到李女士的微信里,并将车辆开走保管着,该车辆一直停在停车场里。

对此,原告的说法遭到被告方一致反驳:该车是作为二手卖给原告的,63600元是购车首付款。按常识,借款一般都是整数,比如:6万元、7万元,不应该是63600元。

阳某和二手车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他们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

阳某说,涉案车辆,实际是二手车公司银行按揭购买的新车,只是落在表弟张某的名下,公司用了一段时间后,才当二手车对外出售,当时还拖欠银行按揭贷款,所以无法过户给原告,但约定1年内,他们还清银行贷款后,原告付清5万元购车尾款,将车辆过户在原告名下。原告是曹某介绍的买车客户,整个交易过程,曹某都在场见证了。

“我跟原告素不相识,咋个可能向原告借钱呢?前妻报警处理这起购车纠纷时,原告听到前妻说把购车协议丢失后,便打起了歪主意,以借款名义起诉,试图钻空子,如果是借款,起码有借条之类。”阳某说,原告使用该车近4年,产生了多起违法行为,都没处理,而且车辆还脱检。如果按原告的说法,车辆一直停在停车场,违法行为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证人

63600元属于购车首付款

法庭上,法庭传唤曹某出庭作证。

“我认识原告,是我介绍给李女士的,原告、被告在交易该车时,我一直在现场,当天,双方签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曹某接受法庭询问时说,63600元是首付款,还欠5万元尾款,约定是付清尾款后把车过户给原告。

车主张某也被传唤到法庭作证,他表示,李女士是他表姐,这辆车最先是表姐按揭买的新车,只是落在他名下,贷款都是表姐负责还,车辆一直是公司在使用。2020年12月19日,表姐电话告诉他,准备将车辆当二手车卖了,双方谈好价格是113600元,原告付了63600元,1年内付清5万元尾款,将车再过户给原告。

63600元到底是购车款?还是民间借贷款?法庭经审理后,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何晓宇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