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该法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下列20个案件被执行人已违反上述第一条之规定,未能在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公告)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再次提醒下列被执行人请于本期“限消预警”发布后5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1、(2024)晋1028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陈江云
被执行人:葛明明
地址:吉县车城乡赵村
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
2、(2024)晋1028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汪建英
被执行人:强旭升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路
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
3、(2024)晋1028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万娟娟
被执行人:仇建军
地址:吉县吉昌镇雷神沟
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
4、(2024)晋1028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彦勋
被执行人:蔡瑞平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
5、(2024)晋1028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葛吉明
被执行人:张书琴
地址:吉县壶口镇存心村
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
6、(2024)晋1028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胡万林
被执行人:王得明
地址:吉县吉昌镇山阳村
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
7、(2024)晋1028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吉县坚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申请执行标的:431438.53元
8、(2024)晋1028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
被执行人:邓海鹏
地址:吉县东城乡
申请执行标的:3789.62元
9、(2024)晋1028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郑殿民
被执行人:陈振华
地址:吉县吉昌镇上东村委闫家庄村
申请执行标的:15250元
10、(2024)晋1028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被执行人:山西龙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武宿综合保税区企业孵化楼
申请执行标的:1139946.50元
11、(2024)晋1028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郭彦法
被执行人:刘建平
地址:吉县吉昌镇西关村
申请执行标的:91800元
12、(2024)晋1028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王鹏
被执行人:杨合文
地址:吉县壶口镇真村
申请执行标的:116589.12元
13、(2024)晋1028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强基茂、强太忠
被执行人:张红红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
被执行人:山西汇杰铭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
14、(2024)晋1028执159号
被执行人:许朝洋
地址:吉县中垛乡中垛村
15、(2024)晋1028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李永辉
地址:吉县吉昌镇东关社区
申请执行标的:7532.67元
16、(2024)晋1028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 吉县世忠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贺明明
地址:吉县吉昌镇新华街
被执行人: 杨福荣
地址:吉县城关镇浪北村
申请执行标的:3615元
17、(2024)晋1028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 李华康、翟治德
被执行人: 韩明星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大阳镇大堡村
申请执行标的:44170元
18、(2024)晋1028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 郭君
被执行人: 郑谟清
地址: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
申请执行标的:33612元
19、(2024)晋1028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 强太平
被执行人: 山西壶口青年创业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吉县
被执行人: 吴志刚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西佳苑
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
20、(2024)晋1028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行
被执行人: 强鹏轩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文城村
被执行人:史娟勤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文城村
申请执行标的:47730.35元
来源: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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