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屋受潮谁之过,人民调解促邻情
相邻关系一头连着百姓生活,一头连着社会稳定。近日,莒南县司法局岭泉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邻里纠纷,解决了困扰两家邻居的闹心事。
基本案情
刘某与陈某均是岭泉镇某村村民,双方是前后邻居,刘某认为陈某在两家夹道胡同搭建的小棚导致自家房屋受潮,双方因此产生争执,村委多次调解未果。莒南县司法局岭泉司法所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指派调解员介入,希望双方可以最大程度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到刘某的诉求后,积极与村委和陈某取得联系。经过了解,刘某、陈某是前后邻居,刘某的住宅在南,陈某的住宅在北,中间间隔一条胡同。1999年陈某在两家夹道胡同西端建设简易小棚一处用来放置农用具并养殖鸡鸭,该小棚棚顶搭在陈某家的南墙、刘某家的北墙上。
调解员与刘某、陈某及村委人员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发现刘某的房屋内受潮部分均在屋顶边角处而非在底部,而陈某建设的简易小棚棚顶搭在两家的墙上,棚顶高度远低于刘某的屋顶。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建造的简易小棚是否会造成刘某的房屋受潮并影响刘某对其房屋进行修缮。
调解员在现场开展调解,刘某表示陈某的小棚不仅占用了自家胡同,更导致自家房子受潮多年,要求陈某拆除小棚并赔偿自家房屋受潮的损失。而陈某表示小棚已经搭建了25年了,刘某的房子以前都没有事,就最近几年才受潮,肯定是刘某没有维护好自己房子的原因,不认可刘某的要求。
调解员首先表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次,按照现场房屋和小棚的建设情况,无法认定刘某房屋受潮与陈某建造的小棚有关,但刘某房屋确实受潮严重,而且陈某的小棚建设地方紧挨刘某房屋北墙,存在不方便刘某房屋修缮的情形。希望双方念在多年好邻,互相体谅,各退一步,以胡同中间线为界,陈某拆除部分小棚,刘某自己修缮房屋。最终,通过调解员讲法、讲理、讲情相结合的方式,使双方更加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村委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刘某自己找人修缮房屋。
2、陈某以胡同中线为界拆除靠在刘某甲北墙的部分小棚,并为刘某修缮房屋安装施工架等提供便利。
3、具体拆建过程由村委指派两名村干部监督执行。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案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通常涉及邻里之间的纠纷,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扩建、采光、排水等问题。双方矛盾往往是长期积累,通过诉讼解决,不仅耗费时间和金钱,还可能进一步恶化邻里关系。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更加灵活、高效地处理此类纠纷。矛盾双方握手言和,不仅解决了眼前的纠纷,还为今后的邻里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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