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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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债权债务纠纷中,保证人破产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主债权可以申报吗?

一般而言,当保证人破产时,主债权人通常均可以向保证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的不同情形,通常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主债权到期的

(一)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明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也即,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二)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这种情形下,债权人也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由管理人依据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少范围的保证责任。

如果管理人经审核未确认债权人申报的,该如何救济?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管理人经审核未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若异议结果仍未不确认,债权人可向破产申请受理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主债权未到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因此,保证人破产的,未到期的主债权加速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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