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的低龄化倾向,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

遇到网络暴力我们该怎么维权呢?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2020年1月22日,小花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个名为“台州玉环***”的账号,在3个月的时间内发表数条微博,对她本人进行侮辱、诋毁。

内容包括“我也是万不得已公布其信息,一个花季少女16岁开始在外同居,骗钱,堕胎……”“给你脸不要脸,你个狗东西,还钱”等。

不仅如此,该博主似乎对小花很是了解,在微博中还披露了她的真实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地址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2月初,小花向新浪微博提交了五条投诉该账号的信息,新浪微博对其中三条的处理状态是“等待处理”,其中两条的处理状态是“驳回举报”。

3月初,小花通过投诉举报大厅再次投诉,要求新浪微博对“台州玉环***”封号或删除相关博文,并上传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保证声明及链接,新浪微博并未进行处理。

3月底,小花向新浪微博所属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寄送诉求书一份,要求其对名为“台州玉环***”的博文删除并关闭该微博号。最终,该微博号在4月1日被新浪微博封号。

“微博内容在我的生活圈造成了较大的传播,身边的人都议论纷纷,我压力很大,备受折磨。”小花表示,“新浪微博在收到投诉之后没有及时处理,这种‘不及时’更是导致我受到了持续伤害。”

于是,小花将新浪微博所属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该账号的实际所有人小木起诉至玉环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主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1200元。

因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且采用网络庭审方式进行。

被告小木并未出庭,但向法庭提供了23页的书面答辩状。原来,小木现在的男朋友阿龙是小花的前男友,而她自己是因为“迫不得已”才在网上攻击了对方。

小木说,2012年至2016年,阿龙和小花交往期间,两人挥霍无度、开支巨大,导致资金链严重断裂。随后两人开始向他人借钱,举债高达百万。两人分开后,阿龙背负了所有欠款,而小花却销声匿迹。如今,自己作为另一半,还在帮忙偿还欠款。

此外,小木还提供了短信截图和通话记录,指出是小花侮辱自己在先。“她知道我们在一起后,我多次收到她哥哥或朋友的电话威胁、辱骂,而她本人在来往信息中更是极尽侮辱之能事,时刻提醒阿龙是‘她的二手男人’‘活该’‘穷b’等等。”

最后,小木表示,因小花和阿龙前期共同铺张花费太多,已严重影响自己目前的生活,其所述真实,请求法官从轻判决。

另一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则从三个方面主张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小花前几次的投诉仅针对账号,并未提供具体的侵权信息。此外,3月初该公司并未完全复工复产,鉴于疫情原因应当综合考虑处理投诉的合理期间,不应当苛以被告要求过高的审核义务及审核期间。

其次,该公司已经在合理期间内处理了涉案账号,在3月31日收到诉求书后,及时审查原告提供的材料,并于4月1日及时对该账号进行了禁止访问处理。

最后,该微博影响力十分有限。涉案微博仅在该用户的个人微博界面发布,涉案微博账号粉丝数仅有28个,且涉案微博的评论及点赞量也极低。微博平台也从未对其内容进行过整理、编辑或推荐,这在月用户4.46亿的微博平台上,造成影响的范围极其有限。

玉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木在微博平台实名向原告小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关内容在平台上保持30天。同时由被告小木承担原告小花为侵权支出的公证费用1200元,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被告小木已在微博平台发表道歉博文,也已向法院缴纳了1200元,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的为连带责任,无需再向法院缴纳该笔费用。

(为保护涉案当事人隐私,名字及微博账号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遇到网络暴力,可以采取以下几点进行维权:

1.保存证据。为让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要求公证,保留好发票。

2.先找平台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新浪微博为例,既可以在单条微博下点举报,也可以至个人平台进行申诉。

3.要求平台提供实际侵权人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4.起诉。诉讼并没有你想象的麻烦,可以委托律师带着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来到法院,勇敢地对网络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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