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陈某与周某因日常小矛盾产生纠纷。

于是,陈某便多次制作带有侮辱性、揣测性、恶俗性文字的大字报,并附有周某清晰的个人全身照片,文字写明“周某”姓名,同时通过向周某及其亲属好友多次发送长篇短信、微信,寄送大字报、书面文字材料和上门谩骂等方式散播,给周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周某不堪其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多次制作含有侮辱性大字报并张贴于周某家门口及小区等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给周某造成了不良的负面评价,可以认定为以语言侮辱、文字侮辱的方式造成不特定的第三人对周某社会评价(尤其在品德方面)降低的损害后果,严重侵害了周某的名誉权,同时可以认定为以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严重侵害了周某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周某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其行为影响,所张贴的大字报、发布书面材料可以销毁的采取措施立即销毁。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周某赔礼道歉,并在周某居住的小区张贴赔礼道歉声明,为周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或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格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一般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不论是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生活,总有人认为发个朋友圈议论一下、私下群聊互动或在小区、公园里对他人评头论足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但是,真的能“口无遮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和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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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审管办、民二庭

本期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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