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质询权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新《公司法》中,股东质询权包括以下两方面: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公司法》第110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提出质询(《公司法》第187条)。
相较于原公司法,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股东的质询权,使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学者观点,为了更好地保障股东质询权的行使,未来在增加质询权法律规定方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进一步扩张质询权的内容:除了现有的对公司经营和董监高的质询外,可以更加具体地明确股东能够质询的事项范围,例如包括查阅股东名册、董事会记录、其他经营记录等,以更全面地保障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明确行使质询权的方式和程序:详细规定股东如何提出质询、公司经营者答复的期限和方式等,使质询权的行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公司故意拖延或拒绝答复的情况。

对质询权的限制进行细化:虽然质询权需要保障,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可以明确列举哪些情况下股东的质询可能被视为不正当或滥用权利,例如出于恶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与公司利益无关等目的的质询不应被支持。

规定公司的说明义务和不履行的责任: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的合理质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促使公司积极对待股东的质询。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股东在行使质询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恶意刁难或超出合理范围行使权利,否则其质询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考虑权利失效制度:对于长期不行使质询权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权利失效,以促使股东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避免公司因过长时间保留大量文件而增加成本和负担。
这样可以在保障股东质询权的同时,平衡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但具体的法律修订和完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遵循相关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