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南都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员工刘某离职,老板罗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连续发布5个对刘某不良评价视频。经法院审理判决老板赔偿该员工5000元,并在平台上发布道歉信。
2023年3月,刘某从甲公司离职,因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刘某遂向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对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不满,于是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辱骂视频。刘某从朋友口中得知罗某在公开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后,对相关视频进行录屏。为保护自身名誉权,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赔偿其损失。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虽辩称其发布的视频并非原始视频,存在剪辑、AI技术换脸的可能,但罗某未提供原始视频,不能证明视频内容遭受篡改。反之,刘某对视频的来源有合理解释,并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法院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外,罗某的行为足以引发公众对刘某产生负面认识和降低其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对刘某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
结合罗某的侵权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罗某赔偿刘某5000元,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对刘某的道歉信。该案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李佳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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