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滑翔伞飞行体验侵权责任纠纷案。市民徐某凤在体验滑翔伞飞行时因教练操作不当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认定,经营方提供的“免责声明”格式条款因涉及人身损害依法无效,且体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判令某滑翔伞经营管理公司赔偿徐某凤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滑翔伞。资料图
2024年12月15日,徐某凤前往某滑翔伞经营管理公司体验滑翔伞飞行。此前,她曾通过微信询问教练能否携带宠物狗一同飞行,得到肯定答复。到达现场后,徐某凤签署了《滑翔伞飞行体验服务条款》,其中载明“本人签署本声明后将视为放弃对飞行活动干系人提起诉讼或要求赔偿之权利”,并支付了750元服务费用。飞行过程中,因教练对飞行控制不当,徐某凤在降落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其左侧第6至9肋骨前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徐某凤于2025年年底将滑翔伞经营管理公司,及相关主体某农家乐和某户外运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家的“免责声明”无效,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滑翔伞经营管理公司辩称,徐某凤签署的服务条款合法有效,其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主张滑翔伞未被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司具备经营资质。被告表示,三被告之间无人格混同情况,不符合恶性无证经营的情况,不应进行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免责声明”的效力。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滑翔伞飞行体验活动具有较高危险性,经营方对飞行教练资质、乘员安全培训、飞行条件检查等负有重要责任,不能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身法定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无效。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查明,徐某凤在飞行前曾向教练确认能否携带宠物狗,教练明确表示可以。整个飞行过程中,飞行时间、距离和操作均由教练全程控制,徐某凤作为乘员系被动配合,并无明显过错。事故系因教练操作不当直接导致,故经营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定医疗费(含后续手术治疗费)11267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24717.81元、残疾赔偿金946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等,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000元外,判决被告赔偿徐某凤142588.5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 大象舆情
编辑 | 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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