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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实践中归责判断与赔偿项目计算常生分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吴文鹏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梳理人身损害赔偿中过错认定与赔偿项目计算的法律要点,供读者参考。

过错归责与举证分配

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除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损害等法定情形外,受害人原则上须举证证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四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吴文鹏律师提示,及时固定现场影像、病历、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是避免举证不能的关键。

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凭票据据实认定,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或行业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吴文鹏律师指出,各赔偿项目以损害填补为限,主张数额应有证据对应,避免扩大请求。

吴文鹏律师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并非简单的数字叠加,而是以损害填补和过错相抵为基础的法律评价。受害人应围绕过错、因果关系、损失范围三个维度构建证据链。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理性、精准地提出赔偿请求,既有助于权益实现,也能减少讼累。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依法核算损失、固定证据,确保损害得到公正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