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用工场景下,“母公司出处罚、子公司落地劝退,事后却以主体不符为由拒认辞退”是企业规避赔偿的常用套路。不少劳动者因拿不出盖有子公司公章的书面解除通知,仲裁阶段便全线败诉,维权陷入被动。
良承劳动与工伤法律部主任刘威厂律师代理的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正是此类典型纠纷。面对用人单位上诉试图推翻一审判决的局面,刘律师穿透集团用工的管理表象,紧扣法律举证规则层层抗辩,最终法院驳回企业全部上诉,维持原判,为当事人牢牢守住合法赔偿权益。
案情回顾
当事人苏先生(化名)入职某集团下属子公司,任职工程副总监,与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管理、奖惩体系均执行集团统一管理制度。
集团总部直接出具处罚通报,明确作出与苏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将文件同步下发至子公司各部门。随后子公司人事总监、副总经理多次依据该通报约谈苏先生,明确要求其限期离岗。
苏先生就此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解除文件非子公司出具等为由,驳回其全部诉求。不服裁决的苏先生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判令支付相应赔偿金。但用人单位并未服判,随即提起上诉,意图推翻违法解除的认定,苏先生再度面临维权压力。
二审攻坚:击破企业全部上诉理由
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苏先生委托我所深耕劳动争议纠纷的刘威厂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完整复盘仲裁、一审全部卷宗,梳理证据时间线,针对用人单位的上诉理由搭建完整抗辩体系,庭审围绕三大核心焦点展开抗辩:
1穿透管理表象
用人单位上诉主张:辞退通报是集团出具,子公司没有另行出具解除文件,不属于子公司单方辞退员工。刘律师明确表示:案涉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应当遵守集团各项管理制度,子公司人事奖惩权限由集团统一管控,无独立人事决定权,双方属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集团辞退通报下发后,子公司管理层直接落地执行约谈劝退、要求离岗,二者形成完整的行为闭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三条:集团直接行使人事辞退管理权,即便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子公司,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也应当对解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仅凭没有子公司盖章的书面解除通知,就否认客观辞退事实。
2恪守举证规则
上诉中企业辩称,苏先生存在严重失职,造成项目重大损失,属于合法解除无需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员工失职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承担完整举证责任。刘律师梳理全案后明确:自仲裁直至二审,用人单位始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苏先生失职行为、实际损失数额及员工责任划分;同时也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前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合法解除的法定要件无一满足,违法解除定性并无错误。
3厘清行为逻辑顺序
用人单位另提出抗辩:苏先生被约谈后仍存在打卡记录,应当视为主动离职。
刘律师当庭厘清行为先后逻辑:苏先生是在遭到明确劝退后,为固定维权证据才继续打卡,且在打卡期间已正式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全程无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将维权取证行为歪曲为主动离职,颠倒客观事实顺序,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法院全部采纳刘律师代理意见:认定集团出具辞退通报,子公司实际执行劝退,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合法解除事由,解除亦存在违法。最终终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苏先生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权益获得司法终审确认。
良承劳动维权普法
举证责任分配明确
企业以员工违纪、失职为由辞退,全部举证义务归属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把握维权法定时限
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相关劳动诉求要在仲裁阶段一并提出;不服仲裁裁决,务必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及时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巩固维权成果;
劝退之后打卡≠自愿离职
遭遇口头劝退之后的打卡行为,可作为维权取证手段,不会直接等同于员工自愿离职。
集团化用工中,主体切割、口头劝退、证据倒置行为,是劳动者维权高频陷阱难点。本案从仲裁全败到一审胜诉,再到二审终审维持,刘律师深挖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关联,还原事实先后逻辑,不仅维护个案劳动者权益,也对企业规避用工赔偿的行为形成司法规制。
河南良承劳动与工伤法律团队专注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熟悉企业各类规避赔偿用工套路,擅长在复杂用工关系中梳理法律逻辑、搭建证据链条,帮助劳动者在仲裁、一审、二审各阶段开展专业庭审抗辩,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