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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法时间

共同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编者按

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纠纷往往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依法化解此类纠纷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普遍期待。

今日开学,我们邀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一级法官助理沈阳市勋望小学燕塞湖分校法治副校长张悦,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从案件类型、归责原则、学校责任、赔偿范围、维权方式五个方面,为大家拆解校园伤害类案件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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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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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某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校园伤害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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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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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赵某为某中学初一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期间,吴某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赵某路过吴某座位时,将吴某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吴某坐下时因悬空摔倒在地。吴某很快被送往医院治疗,称出现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之后数日内,吴某多次前往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将赵某及其父母(父赵某某、母何某)、某中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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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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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某出现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与赵某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吴某治疗过程都是围绕其受伤后导致视力受损及其他相应症状,如诊断证明书里载明的颅脑受伤综合征、视神经受损,其治疗从未超越该范围。吴某原来的左眼视力正常,受伤后视力仅有0.05,接近失明。法医鉴定并未排除和否定吴某的损害后果跟赵某的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医嘱病历均可证明原告吴某的损害系因被告赵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

二、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错造成吴某损害,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事发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吴某椅子时,已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为之,存在过错,最终导致吴某摔倒,身体受到损伤并因此而产生了各项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赵某事发时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赵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赵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赵某某、何某承担。

三、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责任。

一方面,事发前,某中学制定了《中学2021年七年级新生入学班主任工作安排》《中学初一级学生一日常规细则》,也制作了PPT对2021年初一新生入学培训进行学习及纪律习惯养成教育,亦在教室张贴了中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且在教学活动中开展了文明班级评比,以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前述足以证明某中学在平时的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方面,已尽其教育、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事发时系午休期间,虽然午休仅由一名教师负责管理一层楼,但因中学生入学时均已达到12周岁,已有较强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且也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一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管理人员看管。该事件的发生系因赵某未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而起,中学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吴某及赵某家长到校处理及陪吴某就医。因此,某中学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父亲赵某某、母亲何某向吴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福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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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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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划清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长更多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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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法律边界

守护青春成长

——校园伤害类案件法律适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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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学生之间互殴打闹伤害,这是最常见类型,多发生在课间、午休,因争执、嬉戏造成人身损伤;二是校园设施隐患伤害,因校舍、运动器材老化破损,校园场地湿滑等设施管理问题引发受伤;三是教学活动意外伤害,体育课、实验课、校外研学等教学活动中,因防护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及意外因素导致损害;四是校外第三人侵权伤害,校外无关人员闯入校园,或上下学途中在校外周边遭受第三方侵害。

在这些纠纷中,人们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较为关心。针对这个问题,法律设置了两种归责原则。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依据民法典,此类学生在校受伤,先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需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能免责。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最大限度保护低龄儿童。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民法典,受侵害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管理疏漏、教育缺失等过错,学校才需要担责。该年龄段学生具备基础风险辨识能力,法律平衡双方举证责任。

很多家长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须赔偿。司法审判中,学校担责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若学校存在设施维护不当、安全教育缺失、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突发事故处置迟缓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学校已完善安全设施、开展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危险行为,事故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则学校无需担责。此外,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如何赔偿,结合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校园伤害案件法定赔偿范围清晰明确。基础赔偿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康复治疗费。若造成残疾,需赔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法院秉持损失填平原则,严格甄别不合理开支,奢侈品消费、无关理疗费、过度主张费用均不予支持,杜绝恶意夸大损失、超额索赔的情形。

遭遇校园伤害事件,应该如何依法维权?第一,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拍摄受伤部位、事故场地,留存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切勿擅自删除证据;第二,及时就医,保留完整病历、缴费票据、检查报告,明确伤情成因;第三,协商沟通,主动与学校、侵权方监护人协商,书面记录沟通内容,达成一致可签订赔偿协议;第四,依法维权,协商无果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判定责任、确定赔偿。

校园伤害案件的审判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法律明确责任边界。在此提醒学校,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筑牢校园防护防线;提醒家长,加强孩子安全教育,做好监护引导;提醒广大学生,遵守校规校纪,远离危险行为,学会自我保护。法律既是纠纷化解的标尺,也是青春成长的护盾。希望各方携手同行,共筑平安、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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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一、案件四大类型:同学打闹受伤、设施隐患受伤、教学活动受伤、校外人员侵权受伤。

二、归责简单口诀:8岁以下,学校自证清白;8岁以上,谁主张、谁举证。

三、学校担责判定:看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安保义务,无过错就不用赔。

四、赔偿干货清单:法定赔偿范围清晰明确,夸大损失、超额索赔不予支持。

五、维权必备技巧:证据一定要留好,协商无果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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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1199条、第1200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核丨黄艳辉

策划丨陈 晨 严怡娜

编辑丨王海涛

文字丨肖雨萌

素材丨张 悦

制作丨肖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