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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2026年第2期要目

【涉外法治前沿】

1.国际法律应对霍尔木兹海峡博弈的策略

杨泽伟、严文君、吴蔚

【法学纵横】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制的运行考量

韩宁

3.大模型规模化侵权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罗蓉蓉

【法学争鸣】

4.未成年主体身份的刑法表述及其规范

邱帅萍

5.论个人数据范围的合理限缩

曲君宇

6.我国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困境与解决路径

徐莉、彭琛

【司法实践】

7.检察公益诉讼听证制度体系化运用研究

黄金菊

8.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再认识与外分路径构想

杨翔、杨子千

【新人新说】

9.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法律规制

谢旭帆

10.我国社会第三方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完善

张梁

11.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解释学展开

曾庆容

【涉外法治前沿】

1.国际法律应对霍尔木兹海峡博弈的策略

作者:杨泽伟、严文君、吴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内容提要:霍尔木兹海峡危机引发的能源安全、国际航运秩序与海洋治理问题,集中体现了国际海峡通行制度在地缘政治冲突背景下面临的现实挑战。围绕国际能源法、多边治理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过境通行制度及国家应对路径,主题文章从能源安全保障、国际海峡法理及全球海洋治理等层面展开论述,系统分析霍尔木兹海峡通行危机的法律性质、利益结构与治理逻辑,强调维护国际航运自由、全球能源供应稳定及国际法秩序的重要性,并就我国参与国际海峡治理与全球海洋规则构建提出相应思考。

关键词:国际海峡;过境通行制度;能源安全;全球海洋治理

【法学纵横】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制的运行考量

作者:韩宁(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财产权,不仅意味着被赋予权利,也意味着要履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作为法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作为法人机关具有担当人的法定代表人,则可能会有短暂的空缺情形。因此,有必要把法人机关本身与具有担当人加以区分。基于上述区分,根据实践需要,可通过章程明确理事会可以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内部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不足以论证其理事必须是集体成员,也无法推出外部人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会比内部人控制带来更大的风险和成本的结论。在对集体财产的管理上,应设定严格约束,如进入竞争性领域时构建必要的防火墙,并逐步进农村职业经理人。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当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求,探索适合自身需要的政经关系模式,对交叉任职因地制宜、不断优化。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制;理事会

3.大模型规模化侵权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作者:罗蓉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AI大模型特有的技术运行机理,极易引发自主性、批量性侵权风险,衍生出个人信息和隐私、知识产权、人格权及商业利益四类规模化侵权形态,严重侵害个体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面对大模型规模化侵权风险,传统侵权损害赔偿受算法黑箱制约救济效能不彰、政府赔偿基金欠缺价值和现实正当性、商业责任保险受到供需双向不足的制约,三者均无法适配大模型规模化侵权救济需求。对此,可依托分配正义、公法治理、社会成本理论及精算科学技术,构建大模型规模化侵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以保障受害人权益和分散大模型开发者赔偿风险为核心,科学界定投保主体、承保资质、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与责任限额等核心规则。通过赋予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厘清终局责任,实现AI产业创新发展与公众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AI大模型;规模化侵权;强制责任保险;风险救济

【法学争鸣】

4.未成年主体身份的刑法表述及其规范

作者:邱帅萍(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主体身份的刑法表述,可大致划分为四大类:一是全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二是某具体年龄段未成年人;三是低龄未成年人;四是女性未成年人。刑法对未成年人主体身份的差异化表述,是差异化惩处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提。但是,并非所有未成年人主体身份的差异化表述都属必要,其反而暴露出相关刑法规范在一致性、明确性、准确性等方面的缺陷。为有效惩处未成年人犯罪,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必须以科学立法为指引,坚持贯彻系统观念,体系性纠偏未成年人主体身份的刑法表述,具体而言,整合非必要差异性表述,澄清“年幼”概念的年龄范围,以及用“女童”全面取代“幼女”。

关键词:刑法规范;科学立法;未成年人;未成年女性

5.论个人数据范围的合理限缩

作者:曲君宇(贵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法对个人数据的范围划定过宽,可能会阻滞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的生成,降低个人数据保护的聚焦强度,妨碍个人生存与发展权利实现,进而有损于社会整体效用,故需要进行合理限缩。鉴于“间接可识别”数据的个人指向性不显著,具有无限递归可能,且实践认定可行性弱,因应方案是将其从个人数据中剔除。在该方案中,为实现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平衡,促进数据价值释放,应以禁止非法联通作为“间接可识别”数据剔除的前提;以“特定角色身份”作为评估数据个人指向性的标准;以“概括+列明”方式厘定“直接可识别”数据范围;以“控制者说”作为个人数据的实践判定依据,同时采用行为规制思路,暂不为“间接可识别”数据确立产权归属主体。

关键词:个人数据;数据确权;间接可识别;社会整体效用

6.我国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困境与解决路径

作者:徐莉、彭琛(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内容提要:我国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面临规制体系碎片化、措施失范化及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适配性不足的结构性困境。其根源在于健康医疗数据法律属性存在内在张力尚未厘清、基于跨境风险的医疗数据分类分级缺失、通用规制框架与行业特殊需求之间存在错配以及国际话语权规则构建进程受阻。为此,我国应重塑健康医疗数据规制理念,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效平衡;构建规制基准,形成基于“场景理论”的动态分类分级框架;优化规制堵点,构建与行业适配的数据跨境流动体系;强化国际合作,引领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制定。

关键词: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困境;解决路径

【司法实践】

7.检察公益诉讼听证制度体系化运用研究

作者:黄金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致使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听证实践面临适用范围模糊、运行实效不佳及听证员选任失衡等突出问题,制约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此类问题具有系统性、结构性与整体性特征,依靠零散化、阶段性的听证模式难以根本解决。构建并运用覆盖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的检察公益诉讼听证体系化机制,既是破解实践难题的现实需求,也是落实高质效办案的关键路径,更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其正当性植根于听证制度公开公正的法理内核,既能为公益诉讼高质量实施提供实效支撑和程序补强,又与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理念及司法改革的整体方向相呼应。应通过规范诉前听证启动标准、完善诉后责任承担听证内容、协调诉中听证与陪审关系、优化听证员选任机制等措施,形成全流程制度体系,为检察公益诉讼提质增效、公益保护实质落地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听证;体系化运用;听证制度

8.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再认识与外分路径构想

作者:杨翔、杨子千(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最高人民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民事执行权的本质属性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审执分离的背景下,基于现行国家权力分工理论及其实践状况,现有的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和折中说均存在局限性,不利于正确理解和推进民事执行体制改革,也不利于合理配置执行权。民事执行权实际上是一种与司法权紧密关联的独立权能,需设置独立机构行使执行权,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执分离”。在具体改革过程中,一是要建立新的执行机关,将目前隶属各级法院的执行人员整体转隶,二是要加强法院和新执行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以确保审执程序的顺畅衔接,三是要完善监督、救济与信用机制,为民事执行权外分的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关键词:审执分离;民事执行权;独立权能;执行裁决;执行实施

【新人新说】

9.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法律规制

作者:谢旭帆(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教育场景,在带来教学范式变革机遇的同时,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现行法律框架对教育场景的特殊性回应不足,规范体系具有碎片化、原则化与衔接不畅的结构性缺陷,亟须法律规制。法律规制的迫切性源于防范教育数据风险的客观要求、落实教育数字化政策导向的内在需求以及规范“人工智能+教育”产业发展的长远考量。就法理功能而言,法律规制在教育场景中承担着明确人机协同边界、防范算法风险扩散、构建权益受损的救济机制及保障教育公益导向下的技术秩序这四重功能。在实践路径上,应围绕教育数据完善全生命周期保护制度,建立教育评价算法的全过程规制机制,重塑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下的教育诚信秩序,并在教育场景中构建人工智能协同治理与敏捷监管机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法律规制,本质上是在技术扩张与教育公益之间寻求平衡,使智能技术真正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教育法治;教育数字化

10.我国社会第三方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完善

作者:张梁(山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鉴于医保基金天然具有的社会属性、公权力对医保基金监管的有限性以及医保共治格局下监管的多元性,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已成为医保监管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必然选择。但长期以来我国对此暂无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则设计,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中同样缺少有效的立法回应。通过检视我国部分地区关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社会监督员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实践可知,社会第三方法律属性存在争议,监管对象范围和监管权限明确性不足,参与监管的配套机制尚不健全。据此,社会第三方应通过行政协议途径成为受托主体;逐步统一监管对象范围以涵盖医保基金使用所有主体,明确社会第三方基于委托享有包括检查、信息收集和处理在内的执法权,并细化其享有的医保社会监督权;同时分别从政府财政预算、履职保障和长效激励三个方面健全社会第三方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社会第三方;医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11.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解释学展开

作者:曾庆容(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学界围绕值班律师的身份与地位展开了广泛讨论,但对其诉讼权利如何有效行使的关注仍显不足。立法通过规定值班律师职责的方式间接赋予其权利,这种间接赋权模式体现了法律帮助与辩护的差异,构成了值班律师权利分析的解释学基础。就介入时间而言,值班律师应当参照法律援助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即提供法律帮助;在辩护律师尚未介入前,值班律师也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过渡性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确立的双向会见权,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约见为主导,拓展了传统律师会见权的内涵,其保障条款应突出法律帮助“及时性”的要求。此外,针对现行规范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明确值班律师提出意见权的问题,应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体系解释及权利来源的分析,肯定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享有提出意见权,以实现法律帮助的实质化。

关键词: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诉讼权利;法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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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沈尧方

审核人员 | 孙妹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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