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公路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驾驶人对事故认定不服,既不签字也不申请复核,庭审中否认撞人、主张无责,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抗辩意见,责任该如何认定?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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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遇行人曾某横穿道路,电动三轮车与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7月10日,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谭某、曾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谭某未在该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因谭某拒绝赔偿,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合计3254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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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赶赴现场,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备相应证明效力。

庭审中,被告谭某对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不予认可,否认撞伤曾某的事实,主张自身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佐证其抗辩主张。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法向公安交管部门调取事故询问笔录。笔录记载,谭某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对驾车撞伤曾某的事实予以自认。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效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谭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主张不承担事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57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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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但其证明效力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结论存有异议,应当在法定复核期限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再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加以推翻,仅有口头辩解,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采信。

道路通行安全需要各方共同维护。非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行驶时,应当密切观察路面动态,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道路及时避让;行人横穿公路,应当仔细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事故认定,依法行使权利,单纯口头否认事故事实不能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丨新塘法庭

作者丨李晓涵 周 茂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审核丨黄新华